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生育保险办法有关通知

发布时间:2008-06-06浏览次数:2037

各有关部门、相关人员:

根据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期通知,自200861日起,学院人事代理人员生育保险待遇将按宁劳社医[2008]7号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浏览

人事处

二○○八年六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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