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教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申请的补充通知
各相关教职工:
根据省房改办的最新通知要求,结合近期广大教职工递交材料的的实际情况,现就教职工一次性住房补贴申请工作作出以下补充通知:
1、
【“当地住房补贴审批单位”解释:根据原单位性质情况定,如原单位属于市属单位即市房改办,如是省属即省房改办,各地区名称也许不同,有的地区叫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
2、原工作单位住房补贴审批单位为南京市房改办的,由学院房改办代为办理出具证明,原工作单位住房补贴审批单位为江苏省房改办的,无需加盖住房补贴补贴审批单位公章。
3、职工原企业和单位已破产,须到原单位破产清算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并需当地房改办签章有效。
4、军转人员,如已享受部队补贴,须提供军队住房补贴《领报证》或《分户》表等补贴额测算材料。
5、2006年已递交过住房补贴申请材料的教职工,为保证材料的准确性、完整性,请相关教职工前往后勤处查阅核实。
考虑到部分教职工原工作单位较远,且住房补贴证明办理较为复杂,递交材料截止时间可放宽至
请各部门通知符合条件的职工。
特此通知
后勤管理处处长室 86115048
后勤管理处综合管理办公室(大学生活动中心126室,咨询人:
学院住房补贴领导小组
原单位领取住房补贴情况
XX同志,X年X月X日到X年X月X日在我单位工作,工作期间享受公房情况(如享受公房,注明公房建筑面积大小),享受住房补贴情况【如享受住房补贴,注明享受住房补贴金额多少,附住房补贴测算表(加盖房改部门公章)】。
特此证明。
单位公章
(或单位房改部门公章)
X年X月X日
注:在本证明中加盖当地住房补贴审批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