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江苏省征兵工作会议精神,经市征兵领导小组批准,现将2011年南京市征兵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集对象
主要征集本市户口的适龄男青年。非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高中毕业(含职高、中专、技校)以上文化程度,农业户口青年应具备初中毕业以上文化程度,完成专业课程后参加实习至2012年毕业的高职、专科和中等职业学校(含职高、中专、技校)学生,正在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就学的学生。
二、政治条件
要求热爱国防和军队事业,政历清楚,遵纪守法,品德优良,乐于奉献,无违纪违法记录。
三、年龄条件
男青年为2011年年满18至20周岁,高中毕业文化程度青年放宽至21周岁,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放宽至22周岁,高职(专科)毕业生放宽至23周岁,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毕业生放宽至24周岁。普通高中应届生年满17周岁,本人自愿可以征集。
四、身体条件
身高:不低于162厘米,体重不超过标准体重(身高-110)kg的25%,不低于标准体重的15%;视力:高中文化程度青年左/右眼视力不低于4.5/4.7,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含在校生)青年左/右眼视力不低于4.5/4.6。
血液、肝功、尿检、外科、内科等符合征兵体检标准。
五、工作安排
即日起至10月底,为适龄青年报名登记时间;11月1日至11月10日,组织体格检查;11月11日至11月25日,组织政治审查;11月26日至11月底,各区县定兵并组织公示;12月1日至12月9日,组织新兵档案审查和交接;12月10日至12月底,组织新兵离境。
六、优惠政策
1、义务兵入伍后,其家庭享受优待金,年优待金标准按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30%确定。城区的标准不低于8900元/年,郊区县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2、城镇义务兵退役后享受安置政策,自谋职业的补助金标准:城区不低于38000元,郊区县根据情况自行确定。选择安置就业的城镇退役士兵不享受自谋职业补助金。农村义务兵退役后享受回乡补助金待遇,其标准不低于当地同服役期城镇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补助金的25%。
3、进藏兵入伍后,其家庭优待金按当地非进藏兵3倍的标准发放。进藏的农村兵退役后享受非进藏城镇兵安置待遇。进藏的城镇兵退役后选择自谋职业的,补助金高于本地非进藏城镇兵的50%。
4、城镇和农村退役士兵可享受政府免费提供的职业技能培训,通过考核后,获取相应的技能职业资格证书。
5、本市集体户口的适龄青年应征入伍的,可选择享受征集地城镇退役士兵的优待和安置自谋职业补助金待遇。
6、本市家庭户口的普通高等学校在校生士兵退役后,选择复学的,享受征集地优待金和奖励金待遇,不复学的,按城镇兵的优待安置政策落实。
7、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义务兵退役后,除适用以上相关政策外,还可享受以下待遇:由政府补偿相应学费,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服役期间,在选取士官、考军校、安排到军队技术岗位等优先;具有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以上学历、取得相应学位的,表现优秀、符合总政治部有关规定的可以直接选拔为军官;具有高职(高专)学历的,退役后免试入读成人本科;或经过一定考核,入读普通本科;退役后报考硕士研究生初试总分加10分;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役后免试推荐入读硕士研究生;服役期间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报考本市公务员或参加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本市户口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可以参加南京市直接面向退役大学生士兵的公务员招录考试。
七、处罚规定
经过兵役登记的预征青年接到当地兵役机关的通知后,应自觉按时上站体检,凡拒不履行国防义务的人和事,一经发现,情节严重者,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江苏省征兵工作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惩处。
八、报名方法
符合条件的适龄青年,携带身份证、毕业证书或学历证明、户口簿或户口证明、本人免冠一寸彩色标准照8张,到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或街道(镇)武装部报名,也可以到户口所在地的区县征兵办公室(人武部)报名。户口在普通高校的在校学生到本校武装部报名,由学校武装部统一向户口所在地区县征兵办公室报名。
特此公告。
注:各位同学在校报名截止时间为2011年10月27日,学院武装部于28日将应征人员名单上报江宁区征兵办公室。
南京市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二〇一一年十月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