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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委员会职责和评标纪律
[浏览次数: 4762    最后修改时间:2011-09-09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地履行评标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公平、公正地对待参加政府采购的每一位供应商,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的相关规定,制订本工作纪律。
第二条 本工作纪律适用于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组织的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

第二章 职责、权力及义务
第三条 评标工作由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标事务由采购中心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包括谈判小组、询价小组,下同)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文件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供应商对投标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者澄清。
  3、重大问题的表决权。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或者受采购人委托按照事先确定的办法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
  5、向采购中心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行为。
第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享有的权利:
  1、对政府采购制度及相关情况的知情权。
  2、对供应商所供货物、工程和服务质量的评审权。
  3、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的表决权。
  4、按规定获得相应的评审劳务报酬。
  5、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履行的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方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对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3、对评标过程和结果,以及供应商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标报告的起草。
  5、配合财政部门的投诉处理工作。
  6、配合招标采购单位答复投标供应商提出的质疑。
第六条 评委会主任在评标期间的权利、义务:
  1、对整个评标委员会成员负责;
  2、评标过程中重大问题牵头讨论并形成最终决定;
  3、对评委会成员打分明细表进行审核,指出疑义点并可要求该评委作出说明;
  4、对汇总打分表进行审核,宣读名次,征求评委会成员意见,形成一致意见后提出出具“评标意见书”的意见;
  5、代表评委会宣读“评标意见书”
第三章 评标工作程序
第七条 评标应当遵循下列工作程序:
1、投标文件初审。初审分为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
  (1)资格性检查。依据法律法规和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文件中的资格证明、投标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投标资格。
  (2)符合性检查。依据招标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招标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2、澄清有关问题。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应当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纠正。投标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授权的代表签字,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3、 比较与评价。按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资格性检查和符合性检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
4、推荐中标候选供应商名单。中标候选供应商数量应当根据采购需要确定,但必须按顺序排列中标候选供应商。
   (1)采用最低评标价法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标委员会认为,排在前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的最低投标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否则,评标委员会可以取消该投标人的中标候选资格,按顺序由排在后面的中标候选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2)采用综合评分法的,按评审后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3)采用性价比法的,按商数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排列。商数得分相同的,按投标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排列。商数得分且投标报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
5、编写评标报告。评标报告是评标委员会根据全体评标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标结果编写的报告,其主要内容包括:
   (1)招标公告刊登的媒体名称、开标日期和地点;
   (2)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名单和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
   (3)评标方法和标准;
   (4)开标记录和评标情况及说明,包括投标无效投标人名单及原因;
   (5)评标结果和中标候选供应商排序表;
   (6)评标委员会的授标建议。
第四章 评标工作纪律
第八条 评委如发现投标单位中有同自己存在直接利益关系的,应主动提出回避。
有利害关系主要是指三年内曾在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中任职(包括一般工作)或担任顾问,配偶或直系亲属在参加该采购项目的供应商中任职或担任顾问,与参加该采购项目供应商发生过法律纠纷,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评标的情况。
第九条 评委的评标工作应接受采购监管部门、公证人员以及采购中心的监督。
第十条 评委在评审工作中应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认真、客观、公正地对待每一位投标人,不受任何机构和个人的干扰,依法保护招、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 不得与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或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二条 评标的依据只能是相关法规、招标投标文件及其有效补充文件或澄清文件。对招投标文件或评标办法有理解不清的可以向投标供应商和中心工作人员询问。重大问题由评标委员会共同讨论决定,并须经评委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十三条 在评标过程中,不得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
第十四条 不得发表带有明显倾向性的意见以影响其他评委,也不被他人的意见所影响。
第十五条 评委应在评标意见书签名,有不同意见的,可书面说明。不在评标意见书上签名,又不书面说明理由的,视同同意评标意见。
第十六条 评委均不得向投标人或相关的人员透露所有评标和定标等有关情况,也必须对供应商的商业机密进行保密。
第十七条 评标所用资料及工作底稿不得带离评标会场。
第十八条 评标期间,评委的移动通讯工具须交公证人员保管。
第十九条 中心将根据评委的出勤情况、评标纪律遵守情况、评审项目的熟悉程度、质疑情况等,对评委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将记入我中心专家库档案,并上报省财政厅采购监管部门。
第五章 违规处罚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如有违规行为,按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18号令)第七十七条、第七十八条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三条的相关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规范由内审室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