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省委教育工委对高校基层党建的相关规定
1、《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2、《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建工作基本标准》
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进一步明确我省高等学校所属专业学院(系)党组织的工作职责,完善工作制度,建立适应工作需要的运行机制,保证学校中心工作的完成,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高等学校的院(系)党组织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紧密围绕学校和院(系)中心任务创造性地开展工作,保证和促进党的建设和教学、科研、社会服务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第三条 高等学校院(系)工作由院(系)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责。
第四条 院(系)党组织工作的目标是:建设一个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校党委、行政的决策,懂业务,善管理,团结协作,清正廉洁,开拓进取的领导班子;带出一支高素质的党员队伍、教职工队伍和学生骨干队伍;形成一个适应高校改革和发展需要,与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紧密结合,保证院(系)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发挥的工作机制和工作制度。
二、党组织的设置
第五条 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院(系),应当成立党的委员会。党员人数接近 100人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委员会。院(系)党的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四年。党的委员会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1-2人,以及组织、宣传、纪检等委员。设党的委员会的院(系),不再下设党的总支部委员会。
第六条 党员人数超过50人的院(系),应当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三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由3-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各1人。承担一定规模学生培养任务、党员人数不足 5 0人的院(系),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党委批准,也可以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会设书记1人,必要时也可设副书记1人。
三、党组织的职责
第七条 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本单位的贯彻执行。
第八条 参与讨论和决定本单位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九条 加强院(系)党政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对院(系)行政领导班子的配备和领导干部的选拔,可以向校党委提出建议,并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进行考察。与行政负责人一起,做好本单位干部的选拔、培养、考核、监督和学生政治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参与讨论决定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毕业等方面的事宜。
第十条 加强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和作风建设。领导所属党支部的工作。加强党员教育和管理,有计划、有重点地做好发展党员工作,严格履行新党员审批手续。加强党风、党纪教育,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十一条 领导本单位的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组织党员和师生员工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加强党的基本路线和形势政策教育。坚持政治学习制度。加强师德建设,关心教职工特别是青年教职工政治和业务上的进步。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帮助青年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积极创造条件,组织师生参加社会实践,引导他们了解社会,增强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第十二条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统战工作和知识分子工作。
第十三条 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研究生会等群众组织,支持他们围绕学校和本单位的中心工作,依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四、院(系)重大事项的决策
第十四条 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应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包括: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
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招生、毕业等;年度经费预算、大宗资金使用、收入分配等。
第十五条 参加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院(系)党政负责人,同时可根据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研究确定其他参加人员。党政联席会的议题由党政主要负责人商定,区别不同事项由党组织负责人或行政负责人主持。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到会者超过应到会人数的2/3,会议有效;会议讨论作出的决定,须经应到会半数以上成员通过方为有效。如对某些问题存在分歧,则不宜匆忙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或校行政。
第十七条 在对院(系)重大事项决策前,党组织应与行政共同对议题调查研究。同时,党组织应召开全体委员会议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和建议。党政联席会议决策后,党组织要发动党员,团结教职工,保证决策的实施和落实。
第十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当制度化,规范化。通常每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遇有重要情况随时召开。
五、党组织负责人的选任
第十九条 院(系)党组织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基本任职条件:有坚定的共产主义理想和信念,有一定的马列主义理论水平,能够坚决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熟悉教学、科研和党务工作,具有三年以上党龄,具备干部任职条件和岗位职责所要求的管理能力;勤奋敬业,勇于奉献,开拓进取,清正廉洁。谦虚谨慎,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有较强的组织观念,善于同领导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合作共事。
第二十条 院(系)党组织的书记、副书记应由院(系)党的委员会选举产生,确因工作需要,也可以由校党委任命。选任书记、副书记要充分听取党内外意见,并严格按照同级干部的选拔任用程序履行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院(系)党组织的书记和院长(系主任)原则上应当分开配备,其他党员副院长(副主任)按有关规定进入党的委员会。书记和院长(系主任)职务“一肩挑”的,应同时具备党政任职条件,并配备1名专职副书记以主要精力抓党务工作和学生工作。
第二十二条 院(系)党组织负责人实行定期换岗、轮岗制度。注意从教学科研骨干中培养和选拔党组织的负责人,逐步建立一支专兼职结合的院(系)党务干部队伍。
六、加强对院(系)工作的领导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要加强对院(系)党政工作的领导,完善各项制度,努力形成院(系)党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
第二十四条 学校党委要建立和完善对院(系)党组织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并将考核评估的结果与干部的奖惩、晋升挂钩。
第二十五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要关心院(系)党务干部的工作、学习和生活,努力为他们排忧解难。院(系)党组织负责人在岗位上应享受与同级行政负责人相同的待遇。院(系)党委(总支)应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党务秘书。
第二十六条 学校党委和行政要为院(系)党组织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证,院(系)行政也应积极给予支持,并列入年度经费预算。
七、其 他
第二十七条 学校内部的机关、后勤、企业、民办二级学院等单位,可参照本规定设置党组织。党组织结合实际履行相应职能。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并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建工作基本标准
苏委教组〔2002〕77号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十六大精神,进一步提高我省高等学校党组织规范化、制度化建设水平,加强和改善高校所属院(系)党的建设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党建工作基本标准》和《江苏省高等学校院(系)党组织工作暂行规定》,结合江苏高等学校实际,特制定《江苏省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建工作基本标准》。
一、基本任务
第一条 院(系)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与院(系)行政共同负责本单位工作。负责实施党组织建设目标责任制,加强自身建设,充分发挥政治核心和监督保证作用,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与院(系)行政一起决定本单位重大问题。支持行政负责人在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学校交办的任务和院(系)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组织设置
第二条 党员人数超过100人的院(系),或因工作需要、党员人数接近100人的,应成立党的委员会,任期四年。党的委员会一般由5-7人组成,设书记1人、副书记l-2人。党员人数较少的院(系),应成立党的总支部委员会,任期三年。总支部委员会一般由3-5人组成,设书记、副书记各一人。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党务工作人员。
三、运行机制
第三条 建立健全由院(系)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责的运行机制,制定并执行党政联席会议制度,重大事项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系主任)研究确定,并根据议题的内容分别由书记或院长(系主任)主持。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的执行情况列入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大事项为:本单位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年度总结,重要改革措施,重要规章制度,学科、实验室建设,师资队伍建设等;人事调配、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奖惩、招生、就业等;年度经费预算、大宗经费使用、收入分配等。
第五条 会同行政领导一起做好本单位行政干部的选拔任用、培养、考察以及学生辅导员、班主任的配备、管理工作。负责本单位师生员工在出国、晋升、就业等方面的政治审查。
第六条 党政共同负责,加强精神文明建设。开展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不断提高师生员工的思想道德和文化素质。积极开展安全文明校园建设活动,在院(系)形成健康向上的氛围,舆论导向正确,院(系)秩序良好。
第七条 与行政一起做好离退休教职工工作。关心离退休教职工的思想和生活,协助学校做好管理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
四、领导班子建设
第八条 重视领导班子的组织建设。协助校党委按期换届选举院(系)党组织的领导班子。院(系)党组织协助学校党委组织部门,对行政领导班子和拟任同级行政领导干部的人员进行考察。党政领导班子成员的年龄、知识、专业等结构合理。配合组织部门共同做好本单位后备干部的选拔、培养工作。
第九条 认真贯彻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与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有健全的议事规则。定期召开院(系)党委会(总支部委员会会议),讨论决定党建工作。领导成员正确处理个人与组织、少数与多数、下级组织与上级组织的关系。
第十条 重视领导班子的思想理论建设。认真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坚持中心组学习制度,有计划、有考勤,效果好,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理论培训。
第十一条 重视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有勤政廉洁、监督制约的严格规定和措施。坚持领导班子成员过双重组织生活制度;协助校党委组织部门每年对领导干部进行一次民主测评;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领导班子成员爱岗敬业,勤政廉政;坚持原则,勇于负责;深入实际,联系群众;团结协调,开拓进取。
五、党支部建设
第十二条 教工党支部一般按学科教研室(组)设置;学生党支部按年级或专业设置,党员人数较多的可按班级设置。正式党员不足3人的,可与专业或业务相近的单位联合成立党支部。党员7人以上的党支部应设立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党员不足7人的支部,不设支部委员会,由党员大会选举产生书记1人,必要时增设副书记1人。教工党支部书记享受本人所在学科教研室(组)行政领导的同等待遇。
第十三条 每两年对党支部委员会进行改选。选配好党支部书记。党支部书记思想政治素质好,热心党的工作,在群众中有威信。支委会团结、协调,认真做好党支部工作。
第十四条 对党支部工作有明确的思路和具体的工作规范。建立了党支部建设目标责任制,实行分类指导,考核、检查措施得力。党支部委员会及其成员能正确履行职责,支持教研室(组)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党支部书记参与讨论决定教研室(组)的重要问题,保证学校和院(系)的各项决定的贯彻执行。党支部能积极开展群众思想政治工作,在本单位的各项工作中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
六、党员教育管理和发展
第十五条 坚持党支部学习制度、组织生活制度和民主评议党员制度。开展形式多样、主题鲜明、富有意义的党日活动,不断增强党内生活的思想性、原则性和针对性。在党内正确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表彰先进,弘扬正气,对不履行党员义务和违反党纪的党员及时教育、批评,严肃处置不合格党员。
第十六条 及时接转党组织关系,加强对流动党员的管理;按规定收缴、管理和使用党费;建立并维护党员基本信息库。
第十七条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和“坚持标准、保证质量、改善结构、慎重发展”的方针,做好党员发展工作。建立起一支人数较多、素质较好、结构合理的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队伍;加强对入党积极分子的教育、培养、考察工作;发展工作有计划、有重点,积极慎重发展优秀学生入党,采取切实措施,发展青年教师尤其是骨干教师和学科带头人入党。发展党员的制度健全,程序严谨,手续完备,质量有保证。
七、思想政治工作
第十八条 院(系)党组织领导思想政治工作,积极发挥行政领导和群团组织的作用,齐抓共管。注意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方法,不断增强思想政治工作的实效,为院(系)工作创造宽松的环境,营造良好的氛围,保证学校和院(系)决策的实施。
第十九条 坚持政治学习制度,改进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果。坚持开展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教育,党的基本路线教育,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加强教职工的师德教育。帮助师生员工坚定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二十条 结合国内外形势,围绕学校的根本任务和中心工作,针对师生员工思想实际,利用多种形式、多种渠道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将思想政治工作
渗透到教学、科研、学科建设、师资培养、行政管理等各项业务工作中去。日常思想政治工作开展经常、及时。
八、统战和群团工作
第二十一条 认真学习、贯彻党的统战政策和知识分子政策,做好民主党派和党外知识分子工作。注意通报工作情况,听取党外人士意见,改进工作。协助学校党委统战部门做好民主党派、党外人士的培养和举荐工作。
第二十二条 重视研究本部门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支持并指导它们依照国家法律和各自的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支持院(系)教代会正确发挥其职能。工会组织健全,在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开展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活动,开展有利于教职工自我教育和身心健康的活动等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做好院(系)务公开工作。
第二十四条 指导、帮助共青团搞好思想建设和组织建设,发挥共青团团结教育青年和党的助手作用,积极创造条件支持共青团组织开展有利于青年学生健康成长、全面发展的活动。
第二十五条 关心学生会建设,党组织负责人支持并经常参加学生会的重大活动。
九、其 他
第二十六条 学校内部的机关、后勤、企业、民办二级学院等单位党组织,可参照本标准,结合实际制订相应的工作基本标准。
第二十七条 本标准由中共江苏省委教育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