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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交院教〔2009〕9号)
[浏览次数: 153    发布时间:2009-04-10 ]

交院教〔20099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我院教师的教学改革与研究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形成良性的教研激励机制,促进我院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工作的稳定发展,全面提高我院的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成果,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教学成果、专业建设、课程改革、教材建设、实训基地建设等教学改革与教学研究方面获奖项目和建设立项项目的奖励。

第三条 实行成果登记制度。每年年终各教学部门将本部门的教研成果等以登记表的形式提交教务处,并附一份成果原件或项目批准原件,便于核实和奖励

第二章 教学成果项目奖励

第四条 对我院教师申请的国家、省、市级教学改革、专业建设、课程建设等项目,项目通过验收鉴定后,学院按项目的影响程度给予适当奖励(不含建设费)。

1、优秀教学成果奖

标准序号

奖金(/)

奖 励 条 件

1

200000

国家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2

100000

国家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3

50000

国家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4

50000

省级教学成果特等奖

5

30000

省级教学成果一等奖

6

20000

省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7

60005000 4000

市、厅级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

8

500040003000

院级教学成果一、二、三等奖

2、专业建设项目奖

标准序号

奖金(/)

奖 励 条 件

1

50000

国家级品牌特色专业

2

30000

省级品牌专业

3

20000

省级特色专业

4

50004000

院级品牌、特色专业

6

30000

获国家资助100万元及以上的重点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7

20000

获省级资助50万元以上的重点实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8

10000

获省级资助20万元以上的重点实验实训基地建设项目

9

10000

争取到省级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10

5000

争取到市级工程技术中心建设项目

11

10000

引进校企合作项目,在学院建立生产实习基地或共建实训室出资50万以上

12

5000

引进校企合作项目,在学院建立生产实习基地或共建实训室对方出资20万以上

13

5000

评为院级示范性实训室

3、课程及教材建设奖

标准序号

奖金(/)

奖 励 条 件

1

50000

国家级精品课程

2

15000

省级精品课程

3

6000

行业教学指导委员会精品课程(推荐参加国家级精品课程评审)

4

3000

院级精品课程

5

20000

国家级精品教材(第一主编)

6

10000

教育部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第一主编)

7

10000

省级精品教材(第一主编)

8

3000

院级精品教材(第一主编)

9

500040002000

获省教育厅课件评比一、二、三等奖

10

300020001000

获其他类型省部级课件评比一、二、三等奖

11

15001000800

获学院课件评比一、二、三等奖

4、教学评比

标准序号

奖金(/)

奖 励 条 件

1

300020001500

教师参加教学竞赛获省部级一、二、三等奖

2

1000800500

教师参加教学竞赛获院级一、二、三等奖

3

30000

国家级优秀教学团队

4

10000

省级优秀教学团队

5

30000

国家级教学名师

6

10000

省级教学名师

7

3000

市厅级教学名师

8

800600400

学期教学质量评比一、二、三等奖

5、指导学生各类竞赛奖励

标准序号

奖金(/)

奖 励 条 件

1

3000

指导毕业设计获教育厅评比优秀团队奖

2

300020001000

指导毕业设计获教育厅评比一、二、三等奖

3

800600400

指导毕业设计获学院评比一、二、三等奖

4

1000080006000

专业技能竞赛获国家级一、二、三等奖

5

500040002000

专业技能竞赛获部省级一、二、三等奖

6

1000800600

专业技能竞赛获市厅级一、二、三等奖

7

500030001500

力学、数学、数学建模等竞赛国家级一、二、三等奖

8

30001500800

力学、数学、数学建模等竞赛省级一、二、三等奖

9

2000-500

理工科学生人文社科知识竞赛省级一、二、三等奖

10

2000-500

文科学生理工科知识竞赛省级一、二、三等奖

11

3000-500

国家、省、市厅级艺体类竞赛奖

注:指导学生各类竞赛奖励项目中9-11由评审确定。

第五条 国家级、省级优秀教学成果特指教育部、教育厅颁发的奖励;其他未列入的优秀教学成果奖励参照同等级别的成果奖励待遇。

第六条 同一成果项目同时获多级奖项的,学院以最高奖项颁发奖金,不重复计奖;若先获得较低等次奖励并报学院计发了奖金,后又获得较高等次的奖励,学院按较高等次的奖励追加差额。

第七条 所奖励的教育教学成果项目若我院为独立完成单位,按相应获奖等级奖金额度的全额发放奖金;我院为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对我院获奖人员按相应获奖等级奖金额度的70%给予奖励;我院非项目的第一完成单位,原则上不予奖励。

第八条 教育教学成果项目奖励由项目负责人领取。若成果项目是集体完成的,所获奖励由项目组根据奖励标准,提出资金具体分配办法,报教务处备案。

第九条 教务处依据成果颁发文件(获奖证书)以及奖金具体分配情况,形成最终奖励意见,报主管院长、院长批准后实施。

第三章

第十条 所有获奖人员,除国家有规定可以免税的以外,其获奖后个人收入调节税自理。

第十一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OO九年四月七日

主题词:学校 教学成果 奖励办法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09年4月7印发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成果奖励暂行办法(交院教〔200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