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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17-18-1学期第19周期末考试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 419    发布时间:2017-12-07 ]

关于做好17-18-1学期第19周期末考试工作的通知

本学期第19周期末考试定于201818日至110日统一进行,为切实做好这项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考试命题:

1、考试命题应以课程标准为依据,精心设计考核内容和方式。应把握好试卷的覆盖面、区分度及难易程度,并重视对学生综合应用能力和创新能力的考核。避免题型单一、题量太少、难易失当的情况。考试改革方案应先报二级学院(系部)领导批准,再统一报教务处备案。

2、不可直接选用近三年已在同类考试中用过的试卷。开卷考试的试题答案不应含有可从教材或其他允许携带的资料上直接抄录到的内容,并在试卷抬头处注明在开卷考试时允许学生带进考场的资料。

3、考试命题采用统一格式的试卷纸,用A4纸打印。

4、各专业应有一定数量的课程直接从“试卷库”中抽取样卷。

二、试卷送印和领取:

1、试卷样卷由教研室主任和二级学院(系部)领导审核签字后,由各二级学院(系部)教务员以二级学院(系部)为单位于20171219日前统一交教务处。未经审核的试卷不予接受文印。

2、印刷好的试卷由二级学院(系部)统一领取,并密封保管至考试时。二级学院(系部)应指定专人负责,不得随意请他人代办。

3命题和接触试卷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试题。如发生泄露或变相泄露情况,应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按《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办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4、具体工作流程见附件。

三、其他未尽事宜,请参照《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工作规定》(交院教[2007]8号)。

附件一:试卷送印、领取和归档流程

附件二:试卷样式

附件三:考场情况记录表

附件四:考试须知

附件五:试卷归档袋样式

附件六:课程考试试卷目录

教 务 处

O一七年十二月五日

附件一:

  

试卷送印、领取和归档流程

  

编制试卷

 


  

已阅试卷二级学院(系部)集中归档

主考教师回收试卷

批阅

二级学院(系部)审核

教务处

誊印室

主考教师领取试卷

分发至监考教师

考试

教学文档室

二级学院(系部)领取、集中保管

 

  

附件二:

  

文本框:院系           班级           学号           姓名            文本框:密文本框:封文本框:线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考试卷卷)

 

课程名

考试学

17-18-1

得分

适用专

考试形

考试时间长

  

  

  

  

附件三: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考场情况记录表

20 /20 学年第学期)

教务处盖章:                考场号(教室):

课程名称

班级

考试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到  时  分

应到人数

实到人数

缺考人数

缺考学生姓名

最早交卷时间

一般交卷时间

最后交卷时间

主考教师签名

监考教师签名及联系方式

 

 

 

 

 

 

 

监考教师(签名):

 

 

 

 

 

 

 

  

教务处处长(签名):

附件四:

考试须知

(一)考试规则

第一条学生必须携带考试证件(身份证、学生证等)提前十五分钟进入考场,按指定座位入座。考试证件放在考位左上角以备查对。无考试证件的学生不得参加考试。

第二条学生迟到30分钟者,不准参加该课程的考试,并以旷考论处。开考30分钟后,方准交卷出场。

第三条学生进入考场后,凡考试未要求使用的各种教材、资料、笔记等,应按监考教师的要求集中放置。开考以后,若在考位上或考位旁边发现任何与考试内容有关的文字材料,以作弊论处。

第四条学生答卷用笔的种类或颜色均按考卷要求使用。答卷前先在规定的地方填写专业、班级、姓名、考号等内容,不准在试卷上做任何标记。

第五条学生不得就考试内容向监考教师提问,但对不涉及考题内容的其他问题,如试卷印刷模糊等,可举手询问。

第六条未经监考教师检查并同意,考生之间不得借用计算器或其他考试用具。

第七条学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吸烟,不准随意走动,考试期间不能离开考场,如因特殊原因必须离开,须经监考教师同意。

第八条严禁任何形式的作弊行为,凡夹带资料、传递纸条、交换答卷、冒名代考、抄袭他人答卷或让他人抄袭答卷者,均以作弊论处。学生之间以口语或手势等方式进行答案交流,亦以作弊论处。

第九条凡参加考试不交卷或无故不参加考试者,以旷考论处。

第十条学生交卷时,应将试卷和草稿纸一并亲自送交监考教师,严禁其他学生代交。

第十一条学生交卷后应立即离开考场,不准在考场附近停留、喧哗,以免影响他人考试。

(二)监考规则

第十二条每一场考试必须有教师监考,由各考试课程的任课教师或教研室指派其他教师担任主考,其他教师或班主任担任监考。

第十三条监考教师必须在考试前十五分钟到达考场,安排学生座位,并检查考试证件与本人是否相符。监考教师不得把手机等通讯设备带入考场。

第十四条监考教师在考试前应向学生宣布“考试规则”和其他注意事项。

第十五条监考教师在发放试卷后应提醒学生检查试卷是否有误,并检点学生在规定位置上填写自己的专业、班级、姓名、考号等内容。

第十六条监考教师不得对试题内容作任何解释或提示,但对不涉及试题内容的问题如印刷模糊等,可予以说明。

第十七条监考教师在监考时间内必须保持强烈的责任心,不得离开考场,不得看书、看报、闲谈或做其他与监考无关的事情。因监考教师失职或舞弊造成的未发现或未处理的作弊行为被考场纪律巡视人员发现或在阅卷过程中发现,要追究监考教师的责任。

第十八条监考教师发现学生有违犯考场纪律的行为时,应及时提出警告,发现学生有作弊行为时,按本《考试须知》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处理,并如实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

第十九条考试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教师应提醒学生作最后检查。

第二十条考试结束,监考教师要认真清点试卷,并将《考场情况记录表》及时送交主考教师。经审核后,再由主考教师送交教务处。

(三)对作弊的认定及处理

第二十一条监考教师应根据本《考试须知》第三条和第八条来认定学生是否有考试作弊作为。

第二十二条监考教师认定学生有作弊行为后,应没收其考卷,令其退出考场。

第二十三条监考教师除在作弊学生的试卷上注明“作弊”字样外,还要认真填写《考场情况记录表》“考场异常情况记录”一栏,由主考教师和监考教师一道签字后立即报教务处。

第二十四条教务处接到学生作弊情况的报告后,应立即在全校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二十五条对注明“作弊”字样的试卷,阅卷时一律以零分计,作弊学生不准参加正常补考,直接重修。

第二十六条对作弊学生的纪律处分,按《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执行。

  

  

  

  

  

  

  

  

  

  

  

  

附件五: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试卷归档袋

 

2020学年第学期

 

课程名称:课程代码:

考试时间:适用专业:

考试班级:应考学生数:

实考学生数:缺考学生数:

试卷份数:

 

(第袋,共袋)

 

 

 

 

 

任课(主考)教师签名

 

存档日期

 

 

 

 

附件六: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课程考试试卷目录

开课院(系、部)(盖章):       2017-2018学年第1学期

序号

试 卷 名 称

适用专业

适用班级

课程性质

备注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院(系、部)领导(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