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关于印发《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系部)、各部门: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经2020年第7次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颁布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7月9日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修订)
为了规范教师的教学行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建设优良的教风、学风,不断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 总体要求
第一条 热爱教育事业,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严格遵守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学校关于教师的基本要求和规范。
第二条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践行“知行合一、明德致远”校训,以“尚德善教”为追求,遵循高职教育教学规律,积极探索适合高职教育的教学模式,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 严格履行教师职责,服从各项工作安排, 主动承担教学任务,刻苦钻研业务,积极参加各类培训,不断提升业务能力;治学严谨,对学生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持续提高教学质量和学术水平。
第四条 坚持教学与育人相结合,积极挖掘课程思政元素,开展课堂思政探索与实践;加强学生劳动教育,培养学生工匠精神,提高学生职业素养,培养学生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
第五条 为人师表,注重个人思想品格和道德修养,注意仪表举止对学生的示范作用,模范遵守国家法律和校纪校规,关爱学生,尊重学生,严禁对学生进行体罚和言语侮辱,严禁利用职务之便,向学生索取或收受礼品或现金,不得对学生挟嫌报复。
第二章 备课与授课
第六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编制授课计划;授课计划经教研室主任和二级学院(系、部)分管教学领导批准后方可实施。同专业、同年级、同课程的任课教师应统一授课计划。
第七条 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教学任务和授课计划,结合教材和学生的实际,认真钻研和掌握教学内容,明确教学的重点和难点,认真撰写讲义,编制教案(单元设计)。
第八条 教案(单元设计)原则上以1次课为1个编写单元,集中安排的实践性教学环节一般以1天为1个编写单元。教案应列出教学内容的要点及要求,明确教学的重、难点,每次课授课结束后要对教学效果作出简要小结和反思。
第九条 教案(单元设计)中的教学进度安排应与授课计划基本相符,教案的储备量原则上不少于2周,新开课程在开课前应至少完成三分之一的教案(单元设计)编写。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按照课程表上课,不得私自调、停课,确需调停课应按规定提前1周办理相关手续并通知学生。
第十一条 任课教师授课前需对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含实验实训设备)等进行熟悉和检查,做好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 任课教师授课时应携带授课计划、教材、教案等相关教学资料,至少提前5分钟到达指定上课地点,不得迟到和提前下课。
第十三条 任课教师授课时应注意仪表仪态,保持衣着整洁、仪表端庄,严禁酒后上课,严禁在教学场所吸烟,采用普通话授课,语言规范、流畅,板书工整。
第十四条 任课教师应有效运用信息化技术,创新教学方式方法,丰富教学手段和内容。
第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严格课堂考勤,注意维护课堂教学秩序,发现异常问题应及时与相关部门及班主任或辅导员联系。
第十六条 任课教师上课期间不得无故中途离开教室,禁止接打电话,禁止做与上课无关的事,无特殊身体原因不坐着授课。
第十七条 任课教师授课结束后,应认真、准确填写教学日志,记录教学内容和考勤情况等。
第三章 辅导答疑与课程评价
第十八条 辅导答疑是课堂教学的必要补充,坚持个别辅导和集体答疑相结合,有效解决学生疑难问题,启发学生思考,改进学习方法。
第十九条 任课教师应根据课程标准(课程教学大纲)安排作业,并将作业成绩作为课程平时成绩的重要依据。作业呈现方式可多样化,须完整体现学生完成、教师评阅、成绩评定等过程;教师批阅作业应有批阅标记,指出并纠正学生理解偏差和错误。
第二十条 课程考核应按照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明确考核形式和方法,需变更考核形式和方法应由课程负责人在开课后两周内向二级学院(系、部)申请批准同意,报教务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二十一条 采用统一考试的课程,同一课程标准应统一命题,命题人应根据课程标准规定的教学内容和要求命题,编制提交内容、难度和题量相当的A、B两套试卷,两套试卷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两年内试题重复率不得超过30%。
第二十二条 试卷打印须统一格式,字迹和题图应清晰、准确;考试时间原则上为90分钟;试卷清样应经命题人、教研室主任和分管教学的二级学院(系、部)领导审核签字后在考试前三周报到所在二级学院(系、部)教务办公室。
第二十三条 教师无特殊原因不得拒绝学校和二级学院(系、部)安排的各类监考任务。监考时应严格履行监考职责,及时制止考生违纪行为,认真填写考场记录,严禁擅自离开考场,严禁做与监考无关的其他事情(如使用电子产品、耳机、聊天等)。
第二十四条 任课教师不得以任何形式泄露考题,应按照评分标准认真、准确、公正评分,根据平时考核成绩、实践考核成绩等综合评定学生课程总成绩。
第二十五条 任课教师应在课程考试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学生成绩录入系统,并将原始成绩单经二级学院(系、部)分管教学领导审核后存档。
第四章 实践教学与毕业设计(论文)指导
第二十六条 任课教师应承担实践教学任务,培养学生分析、解决问题能力和创新能力,并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和专业思想教育。
第二十七条 实践教学授课前,任课教师应按照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和课程标准(大纲)制定实验(训)课计划,撰写实验(训)教案,做好实验(训)课所需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检查工作。
第二十八条 实践教学授课中,任课教师应向学生讲解实验(训)室的规章制度和安全要求,加强现场巡视和指导,及时处理教学过程中的突发情况,确保安全。
第二十九条 实践教学授课结束后,任课教师应指导学生认真填写实验(训)报告,安排学生整理所用仪器设备、材料、工具并打扫清理实验(训)场地。
第三十条 实验(训)课程考核应按照课程标准规定的考核方法组织实施。实训类课程应独立考核,考核内容包括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两部分,综合两部分考核结果评定学生的最终考核成绩。
第三十一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教师应由具备一定实践经验和专业水准的教师担任,经二级院(系、部)审核后下发教学任务,每位指导教师指导的学生人数原则上不超过15人。
第三十二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过程中,指导教师因严格按照大学生毕业设计(论文)管理系统中流程规定和要求开展选题、指导、检查等相关工作。
第三十三条毕业设计(论文)指导结束后,指导教师应收齐学生毕业设计(论文)全套资料,根据评分标准对学生的毕业设计(论文)进行评价和答辩资格预审,指导学生参加毕业答辩。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如发生教学事故,按《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和处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五条本规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教师教学工作规范》(交院教[2011]40号) 同时废止。
第三十六条 本规范由教务处(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