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证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贯彻落实,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保障交通运输事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委、省政府、交通运输部有关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注重实绩、体现民意,权责一致、奖惩分明的原则。
第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对象为厅属各单位(含高速公路路政支队)领导班子及其班子成员中处级领导干部,厅机关各处室(部门)负责人。
第四条 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厅机关处室(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处室(部门)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要领导责任。
第五条 考核工作在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 考核内容
第六条 对厅属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和厅党组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目标要求和具体措施,每年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责任分解,明确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在党风廉政建设中的职责和任务分工,并按照计划推动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从政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风廉政建设理论和法规制度,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三)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法规制度,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制度,推进制度创新,保证制度有效落实,从源头上防控廉政风险。
(四)强化权力制约和监督,坚持“三重一大”事项集体研究,建立健全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推进权力运行程序化和公开透明。
(五)监督检查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查纠。
(六)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切实加强作风建设,认真办理群众诉求,坚决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
(八)认真办理纪检监察信访举报,及时查办上级批转的信访举报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九)领导、组织并支持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听取工作汇报,切实解决有关问题。
(十)其它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七条 对厅属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对党风廉政建设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推动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全面完成。
(二)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坚持重大事项集体研究。
(四)每年定期召开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解决领导班子及队伍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五)模范遵守法纪,带头执行《廉政准则》各项规定,主动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严格教育、管理家庭成员及身边工作人员。
(六)其它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八条 对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其他成员考核的主要内容
(一)根据工作分工,具体指导、督促和检查分管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加强对分管范围内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和监督。
(三)开展调查研究,及时发现和解决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并提出防控措施,推进整改到位。
(四)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的违纪违法案件和明令禁止的不正之风问题及时报告,并组织或配合有关部门严肃查处。
(五)带头遵守党纪国法,自觉执行《廉政准则》各项规定,严格教育、管理家庭成员及身边工作人员。
(六)其它需要考核的事项。
第九条 对厅机关处室(部门)负责人考核的内容参照第七条、第八条规定。
第三章 考核标准
第十条 对厅属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结果的评定,分为好、较好、一般、较差四个等次。
(一)好。(1)真正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摆上重要位置,与交通运输业务工作一起部署、落实和考核;(2)出色地完成厅党组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并能结合自身实际,主动地、创造性地开展工作;(3)领导班子成员严格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单位风气正,群众反映好;(4)考核年度内本单位没有发生违纪违法案件,没有发生被新闻单位曝光的有重大负面影响的问题;(5)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中“好”和“较好”票数达95%以上。
(二)较好。(1)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明确,分工具体,措施得力;(2)完成了考核年度内厅党组下达的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3)领导班子成员自觉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4)考核年度内本单位没有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发生一般违纪违规问题,能主动自查自纠或协调查处;(5)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中“好”和“较好”票数达80%以上。
(三)一般。(1)对党风廉政建设任务进行了责任分解;(2)基本完成考核年度内厅党组部署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3)个别干部存在一些不廉洁问题但尚未构成案件;(4)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中“好”、“较好”和“一般”票数达65%以上。
(四)较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领导班子多数成员存在不廉洁问题,或个别成员发生违纪违法案件;(2)因疏于监督管理,致使管辖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3)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中“较差”票数超过35%;(4)其它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
第十一条 对厅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考核结果的评定,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一)优秀。(1)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工作积极主动,敢抓敢管,勇于创新,出色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2)模范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3)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问题;(4)本人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中“优秀”和“合格”票数达95%以上。
(二)合格。(1)履行“一岗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2)严格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违纪违法问题;(3)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没有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4)本人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中“优秀”和“合格”票数达80%以上。
(三)基本合格。(1)基本完成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2)能够遵守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无明显违纪违法问题;(3)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无重大违纪违法问题,或对发现的问题能够及时处理;(4)本人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中“优秀”、“合格”和“基本合格”票数达65%以上。
(四)不合格。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本人直接管辖的范围内发生重大违纪违法案件;(2)本人因存在不廉洁问题受到通报批评及其以上处理;(3)本人在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民主测评中“不合格”票数超过35%;(4)其它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行为。
第十二条 对厅机关处室(部门)负责人考核结果的评定,参照第十一条规定。
第四章 考核方法和程序
第十三条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全面考核和专项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专项考核根据上级部署或工作需要进行。
第十四条 对厅属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考核的程序
(一)向考核对象发出书面通知,明确具体内容、方法及要求。
(二)听取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汇报。
(三)查阅有关资料。包括会议记录、有关文件,领导干部讲话稿、批办信访件、个人有关事项报告、上交礼品台帐等资料。
(四)组织民主测评。参加人员为被考核单位全体人员。
(五)召开座谈会或个别访谈,听取群众对考核对象的意见。
(六)对考核对象作出整体评价,初步评出考核结果,报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审定。
(七)将审定结果书面反馈给考核对象,指出存在问题或不足,提出整改意见。
(八)考核结果由厅党组在适当范围内通报。
第十五条 对厅机关处室(部门)负责人的考核程序参照第十四条规定。参加民主测评人员为厅机关全体干部。
第五章 考核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考核结果作为厅党组对领导班子总体评价和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并存入领导干部个人廉政档案。
第十七条 对厅属单位领导班子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连续三次评为“好”等次的,由厅党组授予该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先进单位”称号,并予以通报表彰。
(二)评为“一般”等次的,由驻厅纪检组负责人对该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集体谈话,督促研究和落实整改措施。
(三)评为“较差”等次的,厅党组在一定范围内通报批评,责成该单位领导班子作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对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调整,考核年度内该单位和领导班子成员不得评先评优。
第十八条 对厅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厅机关处室(部门)负责人考核结果的运用
(一)连续三次被评为“优秀”等次的,由厅党组通报表彰。
(二)评为“基本合格”等次的,由驻厅纪检组负责人会同厅人事部门负责人对其进行个别谈话,考核年度内不得评先评优。
(三)评为“不合格”等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并给予诫勉谈话、调整职务等组织处理。
第十九条 考核中发现严重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需要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制的规定》等党内法规和行政法规办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厅属各单位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驻厅纪检组、监察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2000年制定的《江苏省交通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