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办发〔2010〕26号
各市、县(市、区)委,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省各直属单位党委:
现将《江苏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工作考核评价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江苏省委办公厅
2010年11月17日
(此件发至县)
江苏省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
基本框架工作考核评价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以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为重点的反腐倡廉建设,保障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依据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以下简称《工作规划》)、中央纪委《关于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检查办法(试行)》和省委《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评价工作在省委领导下,由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安排,省纪委组织实施。
第三条 考核评价工作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鼓励创新、科学严谨、注重实效的原则,充分发挥考核评价的导向、促进和保障作用。
第四条 考核评价工作实行基本框架考核与运行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与社会评价相结合、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努力使考评结果全面真实地反映工作情况。
第二章 考核评价的主要内容
第五条 责任落实情况
(一)党委(党组)承担反腐倡廉建设主体责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把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列入党委(党组)和政府(部门)总体工作,落实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各项任务的情况;定期听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构建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重大问题的情况。
(二)党委(党组)书记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亲自抓、负总责的情况;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构建工作的情况。
(三)党委、政府各部门充分发挥职能作用,把承担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构建任务与业务工作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既加强协调配合,完成牵头任务和协办任务,又采取有效措施抓好本部门本单位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构建的情况。
(四)纪委(纪检组)协助党委(党组)抓好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任务落实,实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情况;加强组织协调、监督检查和分类指导,促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构建任务完成的情况。
第六条 制度建设情况
(一)反腐倡廉教育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二)权力运行监控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三)预防腐败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四)纠风工作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五)惩治腐败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第七条 工作推进情况
(一)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方案贯彻落实中央《工作规划》和省委《实施办法》的情况。
(二)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机构运行情况。
(三)把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任务纳入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的情况。
(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重点任务的主办单位与协办单位建立工作协调机制,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等执纪执法机关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的情况。
(五)建立调研和信息沟通制度,及时掌握、通报工作进展,交流推广典型经验做法的情况。
(六)针对重点领域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治及取得成效的情况。
(七)运用科技手段提高反腐倡廉建设能力和水平的情况。
(八)结合工作实际,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中创新制度、创新实践及取得成效的情况。
第八条 社会评价情况
(一)人民群众对反腐倡廉建设成效的满意度。
(二)党员干部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各项工作的认可度。
(三)机关干部对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述职述廉的综合满意度。
第三章 考核评价的方法步骤
第九条 省及各级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工作台账,强化过程管理,及时收集、汇总、通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构建情况。
第十条 各省辖市和省级机关各部门于2010年底对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自查,重点检查落实工作责任、完成部署任务、取得实际成效以及存在问题和整改推动工作等情况,认真填报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自查表,并提交情况报告。
第十一条 在自查的基础上,省考核评价工作组采取听情况汇报、查阅资料、民主测评等方式,按照考评动员、组织实施、情况反馈、督促整改、通报问责等步骤,依次对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构建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
第十二条 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业调查机构组织开展问卷调查,了解不同层面对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工作成效的满意度。
第十三条 省考核评价工作组根据检查情况,结合问卷调查、民主测评等相关数据,对被考核评价地区和部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构建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形成综合评价报告。
第十四条 考核评价结束后,省考核评价工作组对被考核评价的地区和部门提出书面反馈意见,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建议。考评结果在一定范围内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五条 考核评价工作应充分运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工作目标完成情况等成果,提高考评工作综合效果。
第四章 考核评价的结果运用
第十六条 经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审定,对全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考核情况进行通报。对任务没有完成、问题比较突出的地区和部门,由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对该地区和部门党委(党组)政府(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诫勉谈话,责令限期落实整改要求;对不认真落实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作出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各省辖市、省级机关各部门应将构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工作情况纳入经济社会发展检查考核总体内容,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对省属国有企业和高校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构建工作的考核评价,由省国资委和省委教育工委参照本办法组织开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省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各省辖市可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