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 发〔2010〕23号
各市、县(市、区)委,省委各部委,省各委办厅局党组(党委),省各直属单位党委:
《关于构建惩治腐败工作机制的意见》已经省委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 共 江 苏 省 委
2010年11月30日
(此件发至县)
关于构建惩治腐败工作机制的意见
坚决惩治腐败,是贯彻反腐倡廉战略方针的必然要求。为进一步加大查办违纪违法案件工作力度,提高依纪依法办案水平,保持惩治腐败的强劲势头,加快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现就构建惩治腐败工作机制,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1.总体要求。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认真研究新形势下腐败案件发生的特点和规律,积极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有序扩大人民群众参与,及时揭露、发现和查处案件,严厉惩处腐败分子,坚决遏制一些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势头,推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深入开展。
2.基本原则。
——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把查办案件工作放到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中去把握,实现政治效果、法纪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从严治党、从严治政。牢固树立有案必查、有案查好的政治责任意识,对违纪违法案件,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严惩不贷。
——实事求是、客观公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纪为准绳,惩治腐败与保障涉案人员合法权益并重,全面调查,准确定性,恰当处理,尊重和维护法纪的严肃性。
——密切协作、形成合力。加强组织协调,发挥各执纪执法机关的职能优势,合理使用调配办案资源,形成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优势互补、上下联动的办案工作格局。
——依纪依法、文明规范。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监督制约机制,认真履行办案工作程序,正确使用案件检查措施,增加办案科技含量,提高办案能力和水平。
——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把查办案件与教育防范结合起来,与解决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结合起来,与反腐倡廉制度建设结合起来,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不断铲除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土壤和条件。
二、主要内容
3.建立健全腐败案件及时揭露、发现机制。
完善信访举报受理机制。进一步畅通信访举报渠道,开通统一举报电话,健全网络举报和受理机制,构建高效便捷的信访举报平台。建立和完善举报信息汇集和处理机制,加强分类管理,及时梳理、综合和分析,从中筛选有价值的案件线索。认真落实举报人和证人保护制度,完善举报人奖励制度,鼓励实名举报,调动和保护广大党员、干部、群众参与反腐败斗争的积极性。
建立腐败预警机制。严格执行党员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制度,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基础信息的收集,充实领导干部廉政档案。建立和完善舆情监测制度,开通涉案信息查询平台,及时发现异常现象,深入分析并挖掘案件线索。
加强案件线索的集中管理。对从各种途径收集和发现的案件线索,要明确专门的机构进行统一管理,建立党员干部违纪违法线索库,防止案件线索的流失和沉淀。加强办案过程中所发现线索的管理,根据管辖权限,及时整理、登记和移交。建立和完善跨地区、跨部门案件线索移送机制。严格执行案件线索管理保密规定。
建立案件线索定期分析评估制度。对重要案件线索定期进行分析评估,开展集体排查,提出具体办理意见。对可查性较强的案件线索,制定周密方案,及时开展深入调查。对暂不具备调查条件的线索,完善线索跟踪机制,继续从各个渠道收集和补充信息,待时机成熟时组织调查。
4.建立健全腐败案件有效查办机制。
完善大案要案协同联办机制。加强对大案要案查处的组织领导,发挥各执纪执法机关的职能优势,灵活运用国家法律和党纪条规赋予的各种调查措施,丰富手段,优势互补,增强合力,提高突破大案要案的能力。
健全案件跟踪督办机制。实施重点案件挂牌督办制度,加强对下级机关办案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对办案力量薄弱的地区和部门,可以统一调度办案力量,强化基层办案工作。
建立健全案件受理争议解决机制。对案件受理有争议的,要及时协商解决。无法协商解决的,由有争议的机关分别逐级报请上级机关研究决定。
加强对腐败现象易发多发领域的调查分析和专项治理。根据案件发生和发展的规律,坚持系统查、查系统的办案思路,加强重点领域案件查处工作,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专项治理,集中解决重点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坚决遏制重点领域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势头。
5.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组织协调机制。
建立健全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等机关和部门的沟通交流机制,实行重要事项及时通报及相关工作定期反馈制度。完善查办案件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共同研究案件查处工作中的疑难问题,切实增强办案效果。
完善案件移送和通报制度。纪检监察、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等机关和部门查处涉及党员干部违纪违法案件,需追究党纪、政纪或法律责任的,要按照职责分工,将有关材料按规定互相移送,并及时反馈查办结果。组织部门要加强与纪检监察机关的沟通联系,干部考察任用前,要听取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发现有重大违纪行为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调查处理,防止“带病上岗”或“带病提拔”;纪检监察机关要及时向组织部门通报对违纪违法党员干部立案调查情况以及调查处理结果。
建立健全通信、金融、证券、财税、工商、房管等行业和部门支持配合查办案件工作的相关制度,完善实施办法,规范协作程序,服务办案需要。
加强跨地区、跨部门反腐败协作工作,不断完善协作的形式、途径和程序,加强信息交流,实现资源共享。强化对垂直部门、派出单位的有效监管。
6.建立健全违纪违法行为处理机制。
修订完善惩治腐败的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业人员和村级组织工作人员的纪律处分配套规定,堵塞制度漏洞。
建立健全防逃、追赃、追逃机制。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护照管理,严格出国(境)审批。加强金融监管,加大反洗钱力度。加大对腐败分子违纪违法所得的追缴力度。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和交流。
认真执行在查处违纪案件中规范和加强组织处理工作的规定。在案件查处中发现党员干部犯有严重错误,或有阻挠办案情节,认为其已不适宜继续担任现任职务,或对案件调查构成影响的,要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停职、免职、调离等组织措施。
加强对违纪党员干部处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久拖不办、拒不执行,造成不良影响的,要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的纪律责任。
坚持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注重教育和保护干部。对在办案中发现存在轻微违纪问题,可不予纪律处分的,应视情进行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组织处理。对在办案中发现发案单位领导班子存在问题,需要提醒、告诫的,要对班子全体成员进行集体廉政谈话。建立发案单位领导班子专题民主生活会制度,及时剖析发案原因,查找领导班子在执行民主集中制和廉洁自律规定方面存在的问题,研究制定加强领导班子建设的具体措施。
实行典型案件剖析和通报制度。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提高教育的实效。针对案件中暴露出来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下发建议书等形式,督促发案单位及时建章立制,完善工作规范。对一些普遍性的问题,进行专项治理。对发现的体制机制上的问题,向党委、政府和相关部门提出整改建议,进一步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7.建立健全查办案件监督制约机制。
健全查办案件内控机制。完善查办案件工作程序,严格按规定程序办事。实施查办案件重要事项报告制度、集体研究讨论案件制度,凡涉及违纪违法事实或重要证据的认定、案件处理、销案以及其他重大、疑难问题,必须经过集体研究讨论,防止个人说了算。严格办案措施的管理,明确使用范围,规范审批程序。严格执行有关涉案款物管理的规定,依纪依法做好涉案款物的暂扣、封存、移交、保管和处理工作。加强办案文书管理,实行统一规范的办案文书格式。
加强办案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办案人员回避制度,推进办案人员定期轮岗交流,推行办案工作巡访制度,试行办案工作回访监督制度。认真落实办案场所的安全管理规定,强化对办案全过程的监督,确保依纪依法和文明规范办案。
建立执纪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不认真履行职责,瞒案不报、泄露案情的;体罚或变相体罚、逼供、诱供被调查人的;办案中不按程序和规定办案,导致出现重大失误或责任事故的;以案谋私、徇私枉法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坚持案件审理集体研究决定制度。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慎重对待有分歧的意见,不得以个人或少数人的意见代替集体研究决定。推行案件审理听证和助辩制度,推行党纪申诉案件“首诉必办”制度,保障被调查人的申辩权、申诉权。
建立和完善重大案件宣传报道规定,重视发挥新闻媒体的作用,及时向社会通报重大典型案件,主动接受外部监督,正确引导社会舆论,防止不良炒作。
8.建立健全查办案件激励保障机制。
加强办案队伍专业化建设。推行办案人员持证上岗制度,完善办案人员教育培训机制,改进教育培训方法,不断提升办案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能力。分级建立办案人才库,统一调度,优化配置,为查办案件提供人才支撑。积极推行案件主办人制度。
建立和完善办案激励机制。从政治上、思想上、工作上、生活上关心办案人员,旗帜鲜明地支持办案人员依法办案,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对在办案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予以表彰奖励。
加强对办案人员合法权益的保护。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打击报复事件的发生。对发生的打击报复案件,要及时依法查处。加强保密纪律教育,严守有关保密规定。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泄露案情,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以任何方式向涉案人泄露直接办案人员的有关情况。
切实提高和改进办案保障水平。保障办案经费,改善办案条件,加强办案装备和办案设施建设,满足办案工作的实际需要。
三、贯彻实施
9.强化组织领导。
县以上各级党委要建立健全反腐败协调小组,负责本地区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查办重大腐败案件的组织协调,研究部署、协调指导、督促检查本地区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反腐败协调小组由纪委书记任组长,成员包括组织部、政法委、法院、检察、公安、审计等机关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建立反腐败协调小组例会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本地区反腐败工作形势,通报各成员单位反腐败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反腐败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10.落实工作责任。
建立和完善执纪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分管领导、办案部门负责人、案件调查组负责人和调查人员分级负责的办案工作责任制。对有案不查、办案不力甚至阻挠办案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纪执法机关,要严肃追究责任。
11.创新方式方法。
定期分析反腐败斗争面临的形势,准确把握新形势下腐败现象的特点、规律和表现形式,认真总结各地各部门创造的新鲜经验,进一步加强理论创新和实践创新,积极运用各种现代科技手段特别是信息技术,推动惩治腐败工作机制的不断健全和完善,提高及时揭露、有效惩治腐败的能力,提高科技化办案水平。
12.完善考核评价。
建立健全督查机制,通过重点抽查、专项检查等形式,加强对惩治腐败工作机制落实情况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积极引入社情民意调查机制,了解广大群众对本地区、本单位反腐败斗争的评价,深入查找和解决存在的突出问题,为惩治腐败工作机制的有效运行奠定更加坚实的群众基础,不断增添新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