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党风廉政建设,健全和完善领导干部监督机制,切实增强领导干部履行廉政准则的自觉性,提高廉洁从政的自律意识,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根据中共中央《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以及省交通运输厅《关于严格执行重要情况报告制度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廉政档案的建档范围
学院全体中层干部。
二、廉政档案的建档内容
1.学院中层干部廉政档案个人信息登记表;
2.中层干部述廉报告;
3.中层干部党风廉政责任状;
4.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离任经济责任审计情况;
5.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情况;
6.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奖惩情况;
7.中层干部参加廉政理论知识学习、廉政工作会议以及相关廉政建设活动情况;
8.其它方面的情况。
三、廉政档案的使用范围
1.作为党委提拔、任用、推荐领导干部的参考依据;
2.作为对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廉政谈话、诫勉谈话的参考依据;
3.作为年度考核、评优评先、表彰奖励的参考依据;
4.作为案件查处和责任追究的参考依据;
5.作为开展党风廉政建设专项治理和监督检查的参考依据;
6.作为其它涉及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参考依据。
四、廉政档案的维护管理
1.廉政档案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由学院纪委负责收集和保存;
2.纪检(监察审计)、组织、人事等部门要加强联系,互通信息,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3.各党总支配合做好中层干部廉洁从政相关材料的填报工作,有关填报材料要按照通知要求及时送交纪委;
4.中层干部本人填写或提供的材料,必须由本人签名确认,系部、部门提供的材料,要在材料上写明出处和日期,并加盖公章;
5.在职期间,如有需要补充说明事项,应于事项发生一个月内以书面材料递交纪委存档;
6.查阅廉政档案材料时,应填写书面申请,经主管院领导批准方可进行;
7.在廉政档案建立和填报过程中,有瞒报、不报、失实、弄虚作假、违规操作等行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8.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