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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智能交通装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章程
[浏览次数: 18    最后修改时间:2024-04-17 ]

全国智能交通装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章程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改革的意见》、教育部《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建设指南》等文件要求,推进政行企校协同破解制约产教深度融合的机制性障碍,更好地服务教育强国、制造强国、交通强国、科技强国建设,由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长安大学、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共同牵头,组建“全国智能交通装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以下简称“共同体”)。为规范共同体活动,维护共同体成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共同体各项工作的顺利开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和《社团管理登记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共同体名称: 全国智能交通装备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
第二条 共同体性质: 以服务智能交通装备产业发展为宗旨,以智能交通装备专业群建设为纽带,由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长安大学、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共同牵头,相关企业、行业协会、科研院所、职业院校等多方参与,在自愿、协作的基础上形成的非独立法人组织。
第三条 共同体宗旨:主动服务教育强国、制造强国、交通强国、人才强国、科技强国以及“一带一路”建设,探索产教融合新机制、新模式,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和企业、学校双主体作用,整合智能交通装备行业优质资源,推进教育链、人才链、产业链、创新链融合发展,为智能交通装备行业高质量发展提供充分高效的技术和人才支撑。
第四条 共同体准则: 价值共识、责任共担、利益共享、人才共育、发展共赢。
第五条 共同体组织模式:共同体实行理事会制,成员单位原有的管理体制不变,隶属关系不变。
第六条 共同体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行业主管等相关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服务与交流等活动,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章 工作任务
第七条 构建产教供需有效对接机制。建立由政校企行四方专家组成的共同体专家智库,为共同体学校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提供咨询。采用政策研究、调查问卷、大数据分析等多种形式,开展行业发展趋势、人才需求情况调研,编制发布行业发展分析报告、行业人才需求预测报告和行业人才供需清单、技术供需清单,指导相关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工作,促进产教供需有效对接。
第八条 深入推进行业特色思政育人体系建设。挖掘行业红色基因,传承红色文化,培育形成一批可示范、可引领、可持续、特色明显的行业文化品牌活动,引导学生和员工争做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坚定信仰者、积极传播者、模范践行者。开发行业思政通识课和资源库,建设行业思政教育基地,构建“思政课程+课程思政+行业思政”智能交通装备行业特色课程体系,为共同体内学校思政教育提供模式借鉴、资源补充和实践样本。持续开展劳模工匠进校园活动,拓展思政教育途径,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
第九条 联合培养行业高质量发展急需人才。支持共同体内高水平院校、骨干企业开展联合招生,共同组建“学校教师+产业导师”的双导师团队,开展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和学徒制培养,实施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计划,加大实习和就业岗位供给。支持共同体内学校开放职业技能培训和继续教育机构,根据产业和技术发展趋势,及时面向行业企业员工开展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继续教育。统筹共同体内培训资源和需求,建立学习成果认证、积累与转换机制,为企业员工、学校教师提供层级完整的一站式培训解决方案。
第十条 畅通高素质技术技能人才培养通道。支持共同体内高水平高等学校面向共同体成员企业,招收具有工作经历的企业一线优秀职工,以职业需求为导向、以实践能力培养为重点,采用校企合作项目制方式培养本科生、专业学位研究生,提升共同体内成员单位员工学历层次。支持高职学校按照教育部规定试办本科层次专业,支持中职(技工)学校学生升学与就业并重,扩大高职学校贯通培养规模,探索形成共同体内中等职业教育、高等职业教育和本科职业教育相协调的专业一体化发展布局。
第十一条 共建开放型行业产教融合实践基地。支持共同体内高水平院校、骨干企业对标智能交通装备行业发展前沿,打造智能交通装备有关试制试验、生产制造、智能运维、维保服务、应急演练等典型场景,围绕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关键问题开展协同创新,聚焦行业紧缺高技能人才开展联合培养,建设形成一批集实践教学、社会培训、真实生产、技术服务、竞赛科普等于一体的开放型行业产教融合实践中心和示范性虚拟仿真实训基地,产出一批支撑智能交通装备行业高质量发展的突出成果。
第十二条 开发行业优质共享职业教育资源库。建立企业专家与院校教师的双聘制度,支持共同体内成员单位联合开发支撑行业持续发展的优质共享教育资源,联合研制开发面向行业的专业教学标准、人才培养方案、课程标准和技术技能型人才等级认证标准等,开发一批融入产业工艺、技术的专业核心课程、实践能力项目及典型案例,建设一批精品在线课程、专业教学资源库并接入国家职业教育智慧平台。联合开发面向不同类别、不同级别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资源包,形成模块化、组合化、项目化的职业培训资源,满足行业内紧缺高端技术技能型人才的培训需求。
第十三条 搭建高能级核心技术联合攻关平台。面对行业共性技术难题,支持共同体内高水平大学、科研院所、企业和职业院校,高标准建设一批产业技术研究院、重点实验室、院士工作站等,开展跨学科、跨领域、跨专业协同攻关,造就一批领军人才、建设一批创新团队、推出一批创新成果。做精面向行业的应用技术研发,支持共同体内成员单位共建技术创新中心、产学研用协同创新平台、工程技术中心等多类型、多功能的科研创新平台,通过项目建设、协同创新和技术攻关等方式,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一线科研实践和技术创新,服务产业技术优化、工艺改进、产品中试,并将新技术、新工艺、新规范引入课堂,有效提升人才培养针对性和适应性。
第十四条 推动职业教育优质资源“随企出海”。支持共同体内职业学校牵头开发形成一批具有较高国际影响力的职业教育标准、资源和装备体系,培养一批适应国际化教学需要的职教师资,推动共同体内职业教育伴随产能“走出去”。根据所在国需求,在“一带一路”等沿线国家合作共建“鲁班工坊”,面向海外实施“中文+职业技能”项目,培养一批服务中国企业海外发展的本土化智能交通装备行业技术技能人才,支撑智能交通装备行业国际经营和维护保障服务体系建设,提升中国职业教育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五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相关学校、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和行业组织等,自愿遵守共同体章程,恪守共同体宗旨,提交申请并经共同体常务理事会批准后,可成为共同体成员。
第十六条 加入共同体的程序:
(一)向共同体秘书处提交申请书;
(二)共同体常务理事会审核通过;
(三)颁发成员证书。
第十七条 共同体成员共同的权利与义务
 (一)共同体成员共同的权利
1.对共同体重大事项拥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对共同体发展规划、合作方针、目标任务等重大问题有提出意见和建议的权利;
3.拥有享受本共同体内产教融合资源的优先权;
4拥有向理事会提出议案的权利;
5.拥有建议修改本章程的权利;
6.拥有参与本共同体的各种活动的权利;
7.对本共同体工作享有批评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二)共同体成员共同的义务
1.遵守共同体章程,遵守共同体的有关规章制度,遵守共同体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合同;
2.执行理事会决议和决定;
3.维护共同体的社会声誉、整体形象和合法权益;
4.加强共同体内部交流沟通,及时向秘书处通报情况,反馈信息;
5.按时完成本共同体部署的工作。
第十八条 共同体成员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一)共同体内成员学校的权利
1.受共同体理事会委托,有权召集人才培养、科技推广与创新、招生就业等主题活动;
2.享有优先与成员企业共建校外实习实训基地的权利,有计划安排学生到成员企业完成见习、顶岗实习;
3.优先向成员企业了解人才需求信息和培养要求,优先向成员企业输送合格毕业生;
4.享有与其他成员单位合作办学和共同开展科技与社会服务工作的权利;
5.优先接收成员企业派遣技术专家、管理干部到校任教;
6.享有选派教师到成员学校接受培训、到成员企业单位顶岗培训的权利;
7.在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技能训练等过程中遇到困难,有要求支援的权利。
 (二) 共同体内成员学校的义务
1.根据成员单位要求,实施委托培养、订单培养、学徒制培养以及现场工程师专项培养等“订单式”人才培养,提供优质毕业生;
2.与成员单位共建培训基地,共享教育资源,为成员单位提供人力、智力支持;
3.向理事会和成员单位提供招生就业等信息,实现资源共享;
4.为成员单位提供员工业务培训、技能鉴定、成人学历教育等服务;
5.根据成员企业的需要开展科技服务、技术革新,为企业解决技术问题。
第十九条 共同体成员企事业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共同体成员企事业单位的权利
1.优先享用成员单位的教育资源、人才和行业信息;
2.与成员单位合作进行科研活动,优先获得成员单位的科研成果使用权;
3.有参与成员学校专业调整、课程设置、学生能力培养等教学工作和招生就业指导工作的权利;
4.优先享受人才“订单”服务和员工培训服务,优先挑选优秀毕业生;
5.优先获得与共同体内成员学校、成员企业合作洽谈的权利;
6.可通过共同体平台宣传成员单位,提升企事业单位知名度和影响力;
7.在生产中遇到困难,有要求支援的权利。
(二) 共同体成员企事业单位的义务
1.为成员学校在人才需求调研、专业设置、人才培养方案制(修)订等人才培养重要环节上提出建设性意见;
2.参与成员学校专业标准、课程标准的制定;
3.根据企业发展需要,与成员学校共建生产性实训基地、教师实践工作站等;
4.及时反馈毕业生需求信息,提供人才培养要求,优先录用成员学校的毕业生;
5.选派高水平技术人员担任成员学校的外聘教师,指导学生技能培训,传播企业文化。
第二十条 共同体成员协会的权利与义务
(一)共同体成员协会的权利
1.优先享用成员单位的教育资源、人才和行业信息;
2.优先录用成员学校优秀毕业生。
(二)共同体成员协会的义务
1.为成员学校和企业提供各种业务指导;
2.为共同体办学提供理论指导、咨询分析等;
3.参与共同体人才培养工作,为成员企业提供人才供需信息,为成员学校提供就业信息。
第二十一条 共同体成员退出本共同体应以书面的形式通知共同体秘书处。
第二十二条 共同体成员如有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损害共同体的声誉和利益,常务理事会有权责令其退出共同体。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三条 共同体实行由成员单位组成的理事会制,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秘书处等常设机构。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由各理事单位组成,是共同体最高权力机构,任期三年。常务理事会是共同体的常设决策机构。秘书处是共同体的常设协调机构,负责共同体日常工作。
第二十五条 共同体成员单位各推荐1名代表,担任共同体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成员单位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共同体的工作及有关活动。
第二十六条 共同体设理事长2-3名,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名,秘书长2-3名,副秘书长若干名,秘书处成员若干名。可根据需要聘请共同体顾问若干名。
第二十七条 首任理事长由牵头单位主要领导担任,首任副理事长、秘书长、副秘书长由理事长提名,理事会会议确认通过。任期结束后,由理事会会议选举产生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八条 共同体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理事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
2. 热心支持职业教育事业和产教融合工作;
3.一定的产教融合工作经历或企事业单位管理经验;
4.身体健康;
5.未受过刑事处罚。
第五章 运行机制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是共同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如遇特殊情况,由理事长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制定和修改本章程;
2.产生和撤销本共同体所设立的有关工作机构;
3.决定本共同体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5.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
6.审议本共同体内部管理的有关条例和规章制度;
7.决定终止事宜;
8.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三十条 理事长全面负责并主持共同体工作。主要职责是:
1.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2.组织实施共同体年度工作计划;
3.主持共同体日常工作;
4.检查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常设机构,在理事会休会期间,行使理事会权力。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常务理事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理事会决议;
2.向理事会提交共同体发展的有关议案;
3.实施共同体年度工作计划;
4.审核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5.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二条 共同体秘书处是共同体理事会及其常务理事会的日常办事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共同体年度工作方案的落实;
2.收集、发布有关信息;
3.负责共同体的宣传和档案等工作;
4.筹备组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5.负责共同体成员的联络协调工作,汇集成员单位的利益诉求,收集、发布产教融合人才培养信息、人才供求信息;
6.代管共同体财务工作,代表共同体接受有关方面的捐赠。
第三十三条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实行民主集中制议事机制,理事会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常务理事会决议重大问题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同意。
第六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三十四条 共同体经费来源:
(一)共同体自筹。
(二)政府财政补助和专项基金支持。
(三)接受社会捐赠。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五条 共同体经费由秘书处依托单位代管。共同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在成员单位中分配。
第三十六条 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七条 共同体的经费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应当尊重捐赠、资助人的意愿并以适当方式公布。
第三十八条 共同体的资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侵占、挪用。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共同体完成使命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其他原因需要终止活动,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议案。
第四十条 共同体终止议案须经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共同体终止前,必要时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十二条 共同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规定,用于发展产教融合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经共同体理事会会议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三分之二以上理事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解释权属共同体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其他未尽事宜由共同体理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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