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部门、相关人员:
自2008年6月1日起,生育保险待遇按宁劳社医[2008]7号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08〕7号
人事处
二○○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