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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
浏览次数:258    最后修改时间:2008-06-05

各有关部门、相关人员:

200861日起,生育保险待遇按宁劳社医[2008]7号文件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南京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宁劳社医〔2008〕7号

人事处

二○○八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