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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关于做好全省高校岗位设置管理首次岗位聘用工作的通知
浏览次数:249    最后修改时间:2009-11-24

各省、市属高校:

为进一步做好全省高校岗位设置管理首次岗位聘用工作,根据原省人事厅、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高等学校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苏人通〔2009113号)精神,现将全省高校岗位设置管理首次岗位聘用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岗位数额

首次开展岗位聘用时,各级岗位数应以现有在职在岗人员为基数进行测算,将现有人员按照现聘职务或岗位进入相应等级的岗位。要坚持岗位任职条件,从严把握,不得违反规定突破现有的岗位数额,不得突击聘用人员和聘用职务。

二、关于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聘用

本科院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高等职业院校二、三级岗位原则上设在教师和专职科研岗位。根据要求,具有博士、硕士学位授予权的高校,自行开展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聘用工作,学校在不低于省统一规定的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基本任职条件的基础上,结合学校二级岗位数制定具体的任职条件。要把专业技术二级岗位的条件作为反映本校人才培养和教学科研水平的重要标杆,重点考虑人选的学术成就、学术贡献和学术声誉。其他本科院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和高等职业院校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拟聘人选,由学校按照岗位数报省教育厅评审。专业技术二级岗位拟聘人选报省教育厅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审批后,学校方可聘任。学校要根据事业发展和学科建设的需要,留出一定数额的空余岗位,用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和学科未来发展。

三、关于管理人员聘用

管理岗位要按照制度入轨、平稳过渡、逐步到位、规范管理的原则,完善职员职务与职级体系,逐步将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纳入职员岗位制度体系。根据要求,本科院校六级以上岗位原则上不超过管理岗位总量的35%,高等职业院校六级以上岗位原则上不超过管理岗位总量的25%。

四、关于聘用合同签订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已启用新的《江苏省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书(2009版)》。在本次实施岗位设置管理工作之前已实行聘用制的高校,应处理好新旧聘用合同在有关内容上的衔接问题。原订立的聘用合同,若格式和内容规范,且聘用时间、聘用岗位等不需调整的,可继续使用;若格式和内容不够规范,或合同内容需作调整的以及尚未实行聘用制的高校,应统一使用2009版的聘用合同书,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岗位职责、任务等该合同未涉及的事宜可作为该聘用合同的附件。

五、关于岗位聘用结果备案

根据要求,学校岗位聘用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后方可兑现相应的岗位工资。省属高校原则上于200912月中旬完成岗位聘用工作,1220日前将岗位聘用结果报省教育厅审核、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备案报送材料要求见附件2)。

六、关于岗位聘用工作要求

各高校在首次岗位聘用中,要加强领导,坚持聘用条件,规范聘用程序,确保聘用结果公平公正。

附件:1高校专业技术二、三级岗位拟聘人选推荐材料报送要求

2首次岗位聘用备案报送材料要求

〇〇九年十一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