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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1121    最后修改时间:2018-07-1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职称评审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职称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677 号)、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深化全省职称制度改革总体方案》(苏人社发〔2016476 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职称评审工作,坚持以专业建设为龙头,以优化教师队伍结构、全面提升教师队伍整体素质为目标,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择优的原则,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建设一支与高水平高职院校建设目标相适应的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更好地为提高学校人才培养质量服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我校职称评审工作。

第二章   评审范围及评审条件

第四条  评审范围包括:教师系列含高校教师、高校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实验系列和教育管理系列,其他系列专业技术包括工程技术、图书资料、档案等专业技术职务。我校具有教师系列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权。

第五条  本校开展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的主要依据是:《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其他辅系列按照相关主管部门发布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执行。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六条  规范评审程序,成立相关评审组织。根据国家、省和学校关于加强职称评审工作的有关规定,规范评审程序,严格评审权限,加强评审组织,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公正性、科学性、规范性。

第七条  组建评审专家库。评审专家库由主任委员库、评审委员库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三个子库组成。其成员可以从校内外同行专家中遴选。评审委员库和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中,校外专家均不得少于 20%。评审委员库由在职的专家组成,人数一般在 30 人以上;每个学科评议组成员库人数一般在 10 人以上。评审专家库中受聘正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2/345 岁以下的专家不少于 1/3

第八条  成立学科评议组。根据申报情况组建学科评议组,学科评议组由 5-7 人组成,从学科评议组成员库随机抽取,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1 人。负责对本学科评审对象材料审定、答辩和评议等工作,确定评议结果。

第九条  成立教师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根据当年度评审对象的情况,从主任委员库中随机抽取正副执行主任委员各 1 名,从评审委员库中随机抽取若干名成员,组成不少于 13 人的执行评审委员会,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 2 人。负责对各学科评议组推荐人员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评审或推荐结果。

第四章   岗位核定

第十条  按照岗位管理要求,严格执行按岗申报、按岗评聘的原则。根据学校岗位设置方案,结合教学、管理和科研工作实际,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经校长办公会审定,确定年度专业技术职务岗位使用计划。

第五章   评审程序

第十一条  公布岗位。

学校根据岗位设置情况,结合师资队伍建设需要,确定并公布当年度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推荐指标。

第十二条  个人申报。

申报人对照有关任职资格基本条件,在规定时间内,按要求向所在二级单位提交申报材料。申报人提交相关材料时,应对本人的学术行为是否符合学术规范、所提供的业绩材料是否真实做出书面承诺,否则,由二级单位取消申报资格。

第十三条  同行专家鉴定。

对符合申报条件的申报人员申报教师、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育管理研究、实验技术系列高级职称人员,均须将论文(论著)代表作送同行专家鉴定,由人事处统一组织实施,各单位集中申报,学校不受理任何形式的个人申请。同行专家鉴定参照《关于做好高职高专院校教师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人员论文论著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工作的通知》(苏教人〔2007〕函字7号)开展。

(一)代表作同行专家鉴定送审原则。申报正高级职务人员,须将 3 篇(部)代表作(一式3 份)送 3 名校外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同行专家鉴定;申报副高级职务人员,须将 2篇(部)代表作(一式 2 份)送 2 名校外具有正高级职务的在职同行专家鉴定。

(二)同行专家鉴定结果两年内有效。当年职称评审中不再使用上年度整套鉴定结果的人员,须在规定时间重新递交同行专家鉴定材料,且上年度整套鉴定结果同时失效。

(三)同行送审的论文论著代表作公开发表出版时间均截至到上一年度1231日。

第十四条  单位审核评议推荐。

各二级单位指派专人对申报材料逐项审核,层层把关,杜绝弄虚作假。各基层党总支负责对申报人员的思想政治表现进行考核。全面考核申报人员的政治素质、职业道德、团结协作精神、集体观念、敬业精神等方面,并给出客观的考核意见。

在本单位范围内,公开展示申报人员的工作成绩和科学研究成果等材料,同时按以下程序进行评议推荐。

(一)民意测评。民意测评成员,由所在单位党政领导、高级职务教师代表等组成,参加人数不得少于 15 人。通过听取申报者本人汇报、考察其工作业绩,对申报人做出客观、全面的评价。民意测评结果作为基层单位评审推荐的重要依据,民意测验以参加测评人员的三分之二及以上人数同意为符合要求。

申报教管、思政系列人员需在所在基层工作单位和服务对象代表中进行民主测评,测评人数一般不少于15人。申报正高专业技术职务民主测评优良率不低于80%,申报副高专业技术职务民主测评优良率不低于70%

  1. 召开二级单位职称审核评议推荐小组会议。职称审核评议推荐小组成员一般由具有副高以上职务的专家组成,不少于7人,设组长、副组长各 1 人。职称审核评议推荐小组结合民主测评情况,全面了解申报人员的职业道德、知识结构、学术水平、教学科研能力、专业建设业绩、组织协调能力和发展潜力,对其进行公正客观的评价并提出评价意见,在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评议推荐,经无记名投票,赞成票超过 1/2 方可上报学校。

    第十五条  教学质量综合考核。成立教学质量综合考核小组,成员由教学质量办公室、教务处、人事处等部门负责人和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考核小组根据教学督导、同行专家听课及学生评教等情况对申报人员的教学质量进行评价,提出综合考核意见。教学质量综合考核主要围绕教学内容、教学工作量、教学态度、教学效果、教学建设和教研教改等方面进行。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成立资格审查工作小组,成员由人事处、教务处、教学质量管理办公室、科技处、学生工作处负责人组成。小组严格按照学校各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条件对申报人员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申报高级职称人员的论文、论著、科技成果等材料进行校内公示。

    第十七条  学科评议组评议。学科评议组对申报人员进行面试答辩,全面了解申报人员的知识结构、学术道德、学术水平、教学能力、科研能力、组织协调能力、专业建设与发展的思路等综合素质和综合能力,对申报人员教学、科研业绩及工作业绩进行全面评价,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学科组成员人数 1/2 的,方可向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

    第十八条  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委会对学科评议组评议结果进行审定,经无记名投票表决,赞成票超过出席会议委员人数的2/3 的,方可通过评审。其他辅系列赞成票数超过出席委员1/2的方可向对应系列主管部门推荐。

    十九条   评审结果公示和备案。评审结果在全校范围内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高级职称评审结果公布 1 个月内,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备案,并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公开发布。

    第二十条  颁发证书。通过评审人员由学校自主颁发证书。

    第六章  评审工作纪律

    第二十一条   为保证职称评审推荐工作的客观、公正、公平,防止各类违规行为,成立职称评审监督小组,成员由学院纪委委员、纪委办人员、教师代表组成。负责对职称评审全过程进行监督,接收评审工作中的来信来访,提出调查意见,反馈调查结果。

    第二十二条   职称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凡本人、配偶或直系亲属申报职称,涉及评委应主动回避或被告知回避,不得参与学科评议组及评审委员会评议评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对评审材料审核不严,对弄虚作假行为包庇、纵容的部门和个人,要追究部门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各级评审机构及其成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于违反评审程序和评审纪律,不能保证评审质量,不能正确履行评审职责的评审机构及成员,视情节给予取消评委资格、通报批评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五条  对公示中反映的学术不端等问题,按照《江苏高校教师职称评审学术不端和违规行为举报投诉处理规程》(苏教规〔20101号)责成相关职能部门调查核实,如举报属实,则取消被举报人申报资格,并根据《规程》做出相应处理,同时不再补充申报。

    第七章  申诉及受理

    第二十六条  为了维护职称评审工作的严肃性和公正性,杜绝不正之风,确保职称评审工作有序开展,成立职称评审申诉受理小组,成员由学院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受理职称评审工作中教职工的申诉请求,根据申诉人员提交的申诉事项,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对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提交学校审定。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实行以考代评的其他辅系列高、中、初级职称,均需按本办法申报。经学校职称评审委员会推荐后,按规定参加国家统一组织的考试。

    第二十八条  申报人需缴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费,收费标准按《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同意调整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收费标准的复函》(苏价费函〔200262号、苏财综〔200261号)核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试行一年。

     

    附件:1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条件.doc

    2、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doc

    3实验技术人员专业技术资格条件.docx

    4教育管理研究专业技术资格条件.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