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院团[2012]8号)关于印发《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发布者:系统管理员发布时间:2012-11-05浏览次数:135

 

共青团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委员会
交院团[2012]8号

   关于印发《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等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学生社团:
     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大学生社团建设,促进社团规范管理、科学运作,推进社团管理创新,营造有利于社团发展和繁荣的良好环境,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根据工作实际,对原《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形成了《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并拟定了《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将《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等制度印发给你们,希望各社团认真学习和贯彻,不断加强自身建设,开创我院大学生社团建设新局面。
 
附件:1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2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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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一二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学院 团委 社团 制度 通知                  
抄送:各团总支 院学生会
共青团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 2012年5月11日印发
附件1: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以下简称学生社团)的管理,推动学生社团的健康发展,繁荣校园文化,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依照有关规定和我院学生社团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社团是由学生自愿、自觉组建,具有一定规模,开展业余文化科技活动的大学生团体。各学生社团必须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及“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自己的行动指南。
第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以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学生社团的基本任务:
(一)遵循和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德、智、体等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
(二)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课外活动,服务和凝聚学生,丰富校园文化。
(三)发挥沟通广大同学与学院联系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校内民主协商对话和民主管理。
第五条 学生社团受学院党委领导,院团委承担对学生社团的日常管理工作。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学生社团的具体事务性工作。
 
第二章 学生社团的成立
第六条 学生社团登记成立时,均需按照学生社团的文化娱乐、体育竞技、公益实践、科技专业、其他等类别进行申请。一个社团只能进行一类申请登记。
第七条 学生社团申请成立必须由发起人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报校团委审核、审批、备案。
第八条 学生社团的成立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3名(含3名)以上的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有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二)有规范的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背校园文明风尚,且应当与其性质相符,准确反映其特征)
(三)相应的组织机构;
(四)有至少1名社团指导老师;
(五)有规范的章程。
第九条 学生社团的申请登记
(一)各新发起的学生社团由其发起人到学生社团联合会填写《学生社团申请表》进行登记;
(二)申请筹备成立的学生社团,发起人应持本人学生证,并向学生社团联合会提交下列材料:
(a)筹备申请书;
(b)章程草案;
(c)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d)指导教师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三)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a)名称、活动场所;
(b)宗旨、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c)学生社团类别;
(d)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义务;
(e)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f)财务管理、经费使用的原则;
(g)负责人的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h)章程的修改程序;
(i)社团终止的程序;
(j)应当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书面材料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初审,并经院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社团试建。试建期为三个月,三个月内接受院团委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和考查。考查合格者以公告或其它形式宣布成立。
第十条 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批准社团成立:
(一)校内已有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学生社团,没有必要成立的;
(二)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三)在申请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四)批准试建期限已满,但社团的人数尚未超过20人的。
 第三章 学生社团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负责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一)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变更、注销的登记和备案;
(二)对学生社团实施年度检查;
(三)对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包括聘请校内外专家)的申请进行审查批准;
(四)对学生社团违反本条例的问题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第十二条 学生社团的经费需由社团联合会统一管理使用,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活动,任何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学生社团的财产,亦不得在社团成员中分配。学生社团接受捐赠、资助,必须向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报告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并向全体社团成员公开。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必须遵守学校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监督。学生社团在换届或者更换负责人之前,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应当对其进行财务检查。
第十四条 学生社团的注册
各学生社团每年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册两次,时间分别为每学期正式开学两周内。注册时应携带下列有关材料:
(一)上一学期社团活动情况总结,社团财务情况及物品清单;
(二)社团变更情况(包括负责人、社员的变动);
(三)社团本学期工作计划和预算清单
注册完成后,各社团方可并应该正式开展各项工作和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社团不得刻制公章,可以自备艺术图章和其他标志,但须由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
第十六条 学生社团开展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必须报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学生社团跨校进行交流活动,必须经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并按照《江苏高校学生会、研究生会及学生社团开展跨校活动的暂行管理办法》进行。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可以创办内部刊物,但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校纪校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内部刊物的编印和发行必须由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通过。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社团刊物进行整改和停刊。
第四章 学生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会员大会由会员组成,会员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利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九条 会员的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和更换社团负责人;
(二)审议批准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三)对社团变更、注销等事项作出决定;
(四)修改社团章程;
(五)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二十条 社团会员大会应当每学期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形成的决议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批准和备案。
第二十一条 会员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半数以上通过;对社团变更、注销和修改章程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会员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社团执行机构是会员大会领导下的社团日常事务处理机构。执行机构由社团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负责人主要是指社团正副社长,学生社团负责人由本社团成员通过首次会员大会选举通过,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查后产生。学生社团的正、副社长不得兼任财务负责人。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担任或继续担任学生社团负责人:
(一)在校期间曾经受到校纪校规处分的;
(二)曾因违反有关规定被撤职的;
(三)社团被宣布解散,应该承担主要责任的社团负责人;
(四)其他不宜担任社团负责人的有关情形。
第五章 学生社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校学生有权按照任何一个社团的章程自由加入或退出该社团。社团成员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
第二十六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和财务制度,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建议和质询。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执行机构负责人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的校纪校规,损害成员利益的,社团成员有权向学生社团联合会反映问题和情况。
第二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接受社团定期注册。
第二十九条 社团成员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有按照章程担任社团职务的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三十条 社团成员应当积极参加社团的各项活动,并有权向社团提出批评和建议,促进社团的健康发展。
第六章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
第三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在15日内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变更登记。学生社团修改章程,应当在15日内报学生社团联合会核准。
第三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向学生社团联合会申请注销登记:
(一)完成学生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分立、合并的;
(四)社团被责令关闭或解散的;
(五)由于其它原因终止的。
第三十三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经会员大会通过的注销申请书。由学生社团联合会对其财务进行清算,出具清算报告书。清算期间,该社团不得开展除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学生社团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天内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学生社团注销后的剩余财产由学生社团联合会作为其他学生社团的发展基金管理使用。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应在报批后尽快以公告形式公布。
第七章 社团活动
第三十七条 学生社团开展活动奉行自主、公开原则,但必须接受院团委及学生社团联合会的管理、监督。社团的活动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符合国家的教育方针,有益于学生的身心健康。
第三十八条 学生社团必须在每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将计划(包括经费预算)交至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一式二份,一份各社团存档,一份学生社团联合会办公室存档。
第三十九条 学生社团在每一次活动前一周填写活动申请表,经学生社团联合会审核批准,院团委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活动。社团及活动组织者要对活动的秩序、安全及合法性负责。活动结束后,社团要做好活动的总结工作。
第四十条 各社团活动结束后,需领取总结表,认真、如实填写活动情况;符合经费报销条件的,领取报销申请表,按规定办理报销。费用报销不得弄虚作假,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四十一条 学生社团在学期初将上学期总结、财务登记本、会议记录及其它重要档案交学生社团联合会检查、存档。
第八章 学生社团的奖惩制度
第四十二条 院团委、学生社团联合会定期对全校学生社团进行综合评估,评选出院级“优秀社团”、“社团活动积极分子”、“优秀社团干部”。
第四十三条 学生参加社团获取学分办法请参照《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奖励办法》。
第四十四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学生社团联合会有权责令其停止活动,进行整改:
(一)活动范围和内容与社团宗旨、章程不符的;
(二)不接受本条例规定和学生社团联合会管理的;
(三)财务制度混乱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五)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的;
(六)其他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形。
第四十五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将予以解散:
(一)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的,除解散外,根据性质,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处理;
(二)社团执行机构知道或应当知道有成员利用社团名义从事非法活动而未予以有效制止的;
(三)背弃社团宗旨,情节恶劣的;
(四)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进行整改后仍未注册的;
(五)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不足20人的;
(六)社团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条例由共青团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委员会和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联合会共同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自二〇一二年五月十二日起施行,原《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2: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社团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社团规范化管理,增加学生社团财务管理制度化、透明化、培养学生民主理财、科学理财意识,保护学生权益,保障社团健康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社团财务管理工作及其他相应财务工作应符合本办法的规定。各学生社团应当根据有关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加强财务工作,严格财务监督,保证财务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第二章 经费来源
 
第三条 学生社团经费以自筹为主,并可接受有关单位或个人的赞助,同时团委通过重点活动立项等方式提供部分经费。即其来源主要为:1、会员会费;2、社会赞助;3、团委拨款。
第四条 各学生社团会员每年收取一次会费,指导金额为20—50元/人*年,具体由各社团根据本社情况商定。如需要提高会费,学生社团需在征得会员同意的情况下,提交书面申请和必要证明,经院团委及社团联合会批准后方可收取高于指导金额的会费,但最多不得高于100元/人*年。
第五条 各社团在收取会费时,应作详细记录,包括交纳的人数,每人上缴的金额及收缴时间等。会费收取记录上报社团管理中心存档。会费使用情况应定期公布。院团委和社团联合会将不定期对社团经费开支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社团在争取社会赞助时,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院的相关条例。应当事先向社团联合会说明情况,由社团联合会和院团委开具介绍信。社团与社会单位或个人签定赞助协议之前,应向社团联合会提供赞助协议和所获得的赞助情况。
第七条  团委从每年的工作经费中列出社团专项费用,主要用于资助社团重点立项活动、举办全院性社团活动、支持社团参加高级别竞赛、对工作突出的社团予以奖励等。
 
第三章 经费管理和使用
 
第八条 社团经费实行统一管理、分别使用的原则。社团收取的会费、获得的社会赞助费以及其他现金形式的费用由社团联合会财务部门统一保管,确保资金安全。使用经费前,需提交《社团经费使用申请表》,经批准后可先行借资或垫付资金。各社团使用经费应厉行节约,量入为出。
第九条 各社团应安排专员负责经费使用申请、使用记录和财务报销工作。使用记录应准确清晰,资金用途、金额、明细、时间等记录清楚。该专员需报社团联合会备案登记,无特殊情况不得由他人代管。
第十条 社团联合会财务人员和各社团财务工作专员如有调整的,原负责人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原负责人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工作在公开的情况下全部交给接管人员。接管人员应继续使用原账簿,以保持财务记录的连续性。
第十一条 团委拨款用于以下性质的活动支出:
1 社团重点立项的活动费用;
2 承办团委指定的活动或承担演出任务等产生的费用;
3 参加教育部门或其他官方组织的各类竞赛产生的费用;
4 社团考核奖励资金。
第十二条  以下支出由社团通过会费、赞助等自筹形式解决:
1 社团内部组织的交流、展示等活动费用;
2 社团自主开展的非重点立项的校内外活动;
3 参加非官方竞赛、交流的活动;
4 日常办公和排练训练支出;
5 其他应当由团委拨付费用的各种开支。
第十三条 社团自筹费用(会费、赞助费等)可根据自身工作情况支配使用,但不得违规违纪使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经查实,将严肃处理,取消该社团及责任人的年度评优资格。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进行免职处理,并通报其所在系部和指导单位。
1 挪用、侵吞公款;
2 擅自改变所批准资金用途;
3 财务管理混乱,不记账或账目不清;
4 原始凭证缺失,账目模糊,记录不详细;
5 虚开发票,虚报数目,造成社团资金、资产流失;
6 无正当理由而未在规定时间内上交会费;
7 瞒报、少交会费;
8 其他违纪违规行为。
经费使用情况作为社团和相关人员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团委和社团联合会每学期对各社团经费情况进行财务审查核算一次,各社团应积极配合。
 
第四章 财务报销
 
第十五条 社团联合会的财务报销工作由财务部统一负责受理;办理报销时,需提供经费申请审批材料;举办活动的,需提交活动的图文总结资料;
第十六条 财务报销一律以发票为准,收据无效。确实无法开具发票的,社团应提供收据,作为证明和备案;
第十七条 发票的使用规定:
1 发票抬头统一为“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XXX社团”(定额发票除外),不得出现其他的抬头名称;
   2 发票必须为正规、有效的发票,票面完整、字迹清晰、公章清楚且无任何涂改;
  3 单张发票不得超过500元(定额发票除外);
   4 随发票一并提供开支明细;
5 报销金额不得超过活动前预算,否则多余部分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八条 未经事先审批的经费,社团应及时向团委和社团联合会补办申请,否则不予报销;
第十九条 餐饮、出租车及娱乐性质的发票不予报销,公交、地铁车票不得重复报销(单次报销以乘坐里程的票价上限为最大标准)。从事公益和志愿活动产生的公交、地铁等交通费用在报销上可给予适当照顾;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O一二年五月十二日起开始实施,最终解释权归属于院团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