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申诉管理规定

浏览次数:520发布时间:2008-03-22

为规范学生校内申诉制度,保证学院处理行为的客观公正,保障学院和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校园秩序,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院全日制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在籍学生。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分或处理决定不服,向学院提出的意见和要求。学生提出申诉应持严肃、认真、诚实的态度;学院处理学生的申诉应坚持公开、公正、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三条学院成立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申诉处理委员会)。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主管院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学生代表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至二人。学院办公室为受理学生申诉事宜的常设机构。

第四条学生对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或处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处理、处分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五条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申诉处理委员会递交书面申请书,并附上学院做出的处理决定。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诉人的姓名、班级、学号、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申诉的事项、理由(附有关证明材料)及要求;

3、提出申诉的日期;

4、申诉人的签名。

第六条对学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1、予以受理,并将复查结论告知申诉人;

2、申诉材料不全,限期(3个工作日)补齐,过期不补齐的视为不再申诉。

第七条学生超过申诉期提出的申诉,申诉处理委员会不再受理。

第八条申诉处理委员会在决定受理申诉后,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

第九条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可采取书面审查等方式处理申诉。必要时,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对相关当事人进行询问,开展必要的查证。

第十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复查情况,做出下列决定:

1、原处理或处分决定正确,维持原处理或处分决定;

2、需要变更处理或处分决定的,提出变更建议,提交学院重新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申诉处理委员会要将复查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或代理人签收;按申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给本人。

第十二条学生对申诉委员会复查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可以向江苏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十三条在未做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停止受理工作。

第十四条在申诉期间,原处分或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五条本规定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