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实施细则

浏览次数:585发布时间:2009-05-27

 根据教育部关于《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意见》等文件精神,为进一步推进、规范我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是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培养全面发展人才的重要举措。全面发展的人才,不仅要有良好的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还要有健康的体魄和良好的心理素质。
第二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对象是全体学生,不仅仅局限于少数有心理问题或心理障碍的学生。
第三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帮助全体学生了解心理健康知识,缓解心理困扰,优化心理品质,增强心理调适能力和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促进其心理素质与思想道德素质、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身体素质的协调发展,防止唯心主义、封建迷信和伪科学的干扰。
第四条 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内容。
1、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使大学生认识到心理健康的重要作用,特别是心理健康对成才的重要意义,树立心理保健意识。
2、解析心理异常现象,使大学生了解常见心理问题的表现及成因,以科学的态度对待各种心理问题。
3、传授心理调适的方法,使大学生学会自我心理调适,有效消除心理困惑,提高心理承受力与心理调节能力。
4、介绍增进心理健康的方法、途径,使大学生逐步形成良好的心理品质,有效开发心理潜能,提高心理健康水平。
5、建立心理危机干预和自杀预防机制,确保有严重心理问题的学生能得到及时的心理干预。
6、加强心理健康教育的实践探索和理论研究,积极组织参与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的调研与学术交流活动,为切实解决大学生成长过程中的心理问题提供理论依据及有效的方法和手段。
第五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主要途径。
1、开设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根据大学生活不同阶段,以及不同学科门类学生、特殊群体学生的心理特点,有针对性地开设心理健康教育必修课、选修课以及各种专题讲座。
2、在各科教学中渗透心理健康教育内容。各科教师要结合专业特点和课程内容,渗透心理健康教育。
3、在学生管理和思想教育工作中,强化心理健康教育。院系学生管理干部要在增进学生心理健康、提高学生心理素质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
4、开展心理辅导和咨询工作。以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为依托,通过个别访谈、团体辅导、以及书信、电话、网络沟通等形式,有针对性地向大学生提供经常、及时、有效的心理健康辅导与咨询服务。
5、进行大学生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对新生进行心理健康状况普查,建立学生心理健康档案。
6、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利用校内广播、计算机网络、简报、橱窗、板报等宣传媒体,多渠道、多形式地宣传、普及心理健康知识,营造心理健康教育氛围。
7、发挥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的作用。支持、指导大学生心理健康协会举办各种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活动,强化学生自觉参与意识,提高广大学生学习心理健康知识的兴趣,加深对心理健康知识的理解,达到自助与助人的目的。
第六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机构。
1、学院建立院系两级心理健康教育机构,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领导、检查和考核工作。
2、院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中心为学院心理健康教育的主要职能部门,隶属学生工作处,心理健康教育中心负责全院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3、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负责本系学生的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系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站挂靠系学生工作办公室,有条件的系可建立心理辅导谈心室。
第七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队伍建设。
1、建立一支较高素质的以专职教师为骨干,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队伍。
2、专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职称评审可纳入学生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师系列,兼职从事心理健康教育的教师,按学校有关规定计算工作量或给予报酬。
3、加强对专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的系统培训,培训工作应纳入学校师资培训计划。通过有计划地参加各类培训,不断提高专兼职教师的理论与业务水平,逐步做到持证上岗。
4、重视对班主任、政治辅导员以及其他从事学生思想政治工作的干部、教师进行有关心理健康教育方面的业务培训。
第八条 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保障机制。
1、设立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的专项经费。
2、安排专门的心理健康教育的工作场地,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仪器,为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顺利开展提供物质保障。
第九条 附则
1、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2、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