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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操作流程规范
浏览次数:2926    最后修改时间:2011-07-1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使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操作流程有章可循,根据《政府采购法》、财政部第18号令及中心其他内部规范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江苏省省级行政机关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实施的政府采购活动。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一)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者没有合格标的或者重新招标未能成立的;
(二)技术复杂或性质特殊,不能规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的;
(三)采用招标所需时间不能满足用户紧急需要的;
(四)不能事先计算出价格总额的。
第四条 采购方式适用的准备材料:
符合第三条第(一)项条件的,应按照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重新制作谈判文件;
符合第三条第(二)项条件的,采购人需提供充分的证明材料,采购中心进行市场调研和核实,必要时听取专家意见;
符合第三条第(三)项条件的,需提交政府采购计划文号(如果有)、采购人委托和计划使用时间,以及能够证明紧急需要的文件及相关书面材料。对于有明显不合理时间要求的,或因故意拖延等不合理因素造成采购时间不能满足的,不在本条所列范围;
符合第三条第(四)项条件的,需提供充分合理的证明材料。
第五条 根据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采用公开招标采购方式的项目,至投标截止时间结束后参加投标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或在评标期间,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做出实质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情形的,报经省财政厅批准,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第三章  谈判的准备
第六条 成立谈判小组。谈判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采购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谈判小组中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应当为五人以上单数;采购金额在300万元以上、技术复杂的项目,谈判小组中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应当为七人以上单数;
谈判小组的成立按《专家选用和管理工作规范》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的制定按采购中心《采购文件拟定及发售工作规范》执行。谈判文件中至少应当明确谈判程序、谈判内容、合同草案的条款以及评定标准等事项。
第八条  谈判文件须在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告至谈判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个日历天,采购数额在300万元以上或技术复杂的项目一般不得少于10个日历天。

第四章  谈判的流程
第九条  公开报价。谈判报价截止时间后,采购中心将组织第一次公开报价(唱标)。谈判小组不参加开标会,在指定的评标室阅读谈判文件,熟悉评标标准。
第十条  谈判供应商的初审。谈判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的规定,对参加谈判的供应商的资格证明、谈判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谈判的资格;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谈判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通过初审的供应商都可以参加谈判。
第十一条  谈判小组讨论、通过谈判要点。谈判小组成员研究过采购文件及评标标准以后,在谈判小组组长的组织下讨论、通过谈判要点和谈判方式。谈判要点根据项目而不同,但至少应当包含价格、技术方案、售后服务承诺等主要方面的内容。
第十二条  围绕谈判要点,谈判小组全体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逐家谈判一次为一个轮次,谈判轮次由谈判小组视情况决定,但至少应进行一轮谈判。在谈判中,谈判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谈判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谈判过程中,一般非谈判小组成员不得向供应商提出问题。
第十三条  谈判小组对供应商谈判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可以要求供应商以书面形式加以澄清、说明或纠正,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四条  谈判文件如有实质性变动的,须经谈判小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并签字确认后,由谈判小组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第十五条  最终报价。谈判结束后,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所有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终报价,采购中心组织现场公开唱标。
第十六条  推荐候选成交供应商。按照财政部财库[2007]2号《关于加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项目价格评审管理的通知》要求,“应当比照最低评标价法确定成交供应商,即在符合采购需求、质量和服务相等的前提下,以提出最低报价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中设定的评标标准进行评判并推荐出侯选成交供应商。
第十七条 确定成交供应商。谈判活动结束后,谈判的结果须在采购中心的网站上公示3~5天,若无其他情况,谈判小组推荐的每个分包的成交候选人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第五章 采购方式的变更
第十八条 出现符合本规范第五条情况需要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的,按下列程序执行:
(一)项目负责人与采购人进行沟通,征得采购人的同意;
(二)项目负责人向该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解释财政部《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的有关规定;
(三)由评标委员会对该项目是否符合“招标文件没有不合理条款,招标公告时间和程序符合规定”集体作出书面意见,并建议改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四) 项目负责人将上述书面意见作为“改变采购方式申报表”的附件一起交综合部,由综合部报请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处批准;
(五)经批准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后,原招标文件变更为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主要内容),原评标委员会变更为竞争性谈判小组。项目负责人须将评标委员会和主管部门批准的意见向所有参加投标的供应商通报,并要求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已经知悉,同时告知竞争性谈判的流程。
第十九条  至谈判报价截止时间,谈判供应商不足三家以及在谈判过程中出现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采购文件做出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在竞争性谈判小组论证采购文件无倾向性条款,且项目的公告时间和程序符合规定的基础上,经采购人书面确认,按如下方式处理:
(一)在剩下的二家供应商中继续进行竞争性谈判(原采购文件中的评标办法不变)
(二)对剩下的一家供应商进行单一来源采购。谈判小组与供应商在保证采购项目质量和双方商定合理价格的基础上进行谈判采购。
有多家供应商参加谈判,但只有一个品牌的,按单一来源方式采购,由谈判小组确定其中一家供应商参加单一来源采购谈判。
(三)如果该项目的采购预算超过50万元,则上述变更还须报省财政厅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二十条  如省财政厅没有批准采购方式变更的,本次采购项目作废标处理,采购中心将依法重新组织采购。
第二十一条  谈判供应商若不同意采购方式变更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书面向谈判小组说明,未在规定时间内提交书面说明的视为同意变更。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范由采购中心制定并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