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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浏览次数:1490    最后修改时间:2016-11-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固定资产管理,根据《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苏财规20111号)、《高等学校财务制度》(财教〔2012488)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生产和生活正常进行的重要物质基础。对固定资产的管理和使用,要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合理调配,管用结合的原则。要健全验收、管理、维修、校验等各项管理制度,使固定资产保持完好、可用状态。

  

第二章 固定资产分类、范围及计价

第三条 固定资产是学院持有的使用期限超过1 年(不含1 年)、单位价值在1000元以上,并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部分资产单价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由于使用年限长,也纳入固定资产管理。高等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分为六类:房屋及构筑物;专用设备;通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档案;家具、用具、装具及动植物。地、房屋及构筑物。需说明的如下:

(一)自制设备折合单价在1000元以上的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二)以下资产无论单位价值是否满足1000元,均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1.图书、档案(不包含发放给师生的教材、奖品等);

2.各类计算机软件;

3.教学办公家具类:学生课桌、讲台、办公桌、沙发茶几、文件柜、档案柜、展示柜、茶水柜、书柜/架、期刊架、实验台桌、厨房台桌、床;

4.电教电气设备类:电脑/主机/显示器、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一体机、碎纸机、扫描仪、投影机、照相机、摄像机、音响设备、空调、电视机(监控)。

(三)无偿调入或赠送给我院且符合上述条件的物资。

(四)需要纳入固定资产管理的其他物资。

第四条 固定资产的计价:

(一)购入、调入的固定资产,其价值包括购买价款、相关税费以及固定资产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调试费和专业人员服务费等。

以一笔款项购入多项没有单独标价的固定资产,按照各项固定资产同类或类似资产市场价格的比例对总成本进行分配,分别确定各项固定资产的入账成本。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其成本包括建造该项资产至交付使用前所发生的全部必要支出

(三)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照同类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捐赠者提供的相关票据入账;没有凭据、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也无法可靠取得的,该固定资产按照名义金额入账。

(四)已交付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手续的固定资产,按照估计价值入账,待确定实际成本后再进行调整。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一)原有固定资产因改造而提高质量或扩大功能而增加附件,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

(二)已列入固定资产的房屋和构筑物的扩建、改建或改造,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日常修理、修缮、维护等支出,不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三)对于应用软件,如果其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价值包括在所属硬件价值中,一并作为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如果其不构成相关硬件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应当将该软件作为无形资产核算。其后期的升级、具有提升软件效能或增加软件功能所支出的费用,应按实际开支增加其原值;日常维护管理所产生费用,不纳入资产管理

第三章 固定资产配置及验收

第六条 固定资产配置,应根据学院发展规模,专业设置,科研方向进行全面规划。编制计划时,不但要考虑需求,同时要考虑使用技术水平、存放安装条件及配套设施条件等。配置计划的制定、变更须通过归口管理部门的审核,报请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七条 新配置的固定资产必须经过严格的交验程序,由资产使用部门到资产管理处进行登记入账。

(一)房屋、构筑物:房屋、构筑物建成后由基建办公室协助做好工程竣工决算与财务决算等工作。通过审计后,将房屋、构筑物竣工图纸、验收文件、审计文件等全套工程凭证移交资产管理处,进行登记入账。

(二)外购资产验收:新购置的资产单台(套)价值在1万元以下或总价值在5万元/批以下的,由使用部门自行验收;单台(套)价值在1万元以上或总价在5万元/批以上的资产,由资产管理处、物资采购办公室等部门共同验收,验收合格后填写“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设备验收单”,进行登记入账。

(三)自制仪器设备验收:自制仪器设备参照国家相关新产品验收鉴定方法或根据其项目任务书提出的具体验收标准和方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自制单位持相关资料或单据,按所发生费用总值计价进行登记入账

第四章固定资产的管理、使用及维修

第八条资产管理处为学院固定资产的主管部门,负责学院固定资产的实物总账。对学院占有、使用的资产实施规划和协调,主要负责贯彻国家、上级部门有关资产管理各项规定并制定学院的实施办法;布置、监督检查固定资产管理各项工作;与有关职能部门共同负责组织学院的资产清查工作;协同办理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的申报手续

第九条学院内各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的资产负全部责任。各单位要建立必要的固定资产技术管理制度及管理(保管)人员岗位职责。各级资产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账、物的管理。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得擅自动用、移动和拆卸固定资产。

第十条学院内各单位资产管理员应保持相对稳定,确需变动时,应先在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并办好交接手续。资产管理员的工作职责是:

(一)熟悉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制度,掌握本单位固定资产的存量及增减变动情况;

(二)业务上接受资产管理处的指导和监督,根据设置权限,按照流程操作,维护好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本单位的数据; 

(三)负责配合资产管理处对本单位仪器设备进行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四)负责办理本单位仪器设备调拨、转让、报废、报损等报批手续;

(五)负责本单位固定资产的账、物管理,及材料、低值品、易耗品账、物管理工作;  

(六)负责指导本单位工作人员使用学院资产管理系统;

(七)负责做好本单位固定资产档案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

(八)参与本单位新配置仪器设备的招标、采购、验收等工作;

(九)协助本单位离岗人员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十)资产管理员本人调离、退休或连续外出三个月以上,应在部门领导监督下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一条学院各单位新配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学院财产,均应在资产管理处办理验收、登记、建账手续,凭资产管理处出具的《固定资产验收单》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否则,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学院内各使用部门要提高固定资产使用率,充分发挥固定资产效能。加强资产的日常保养,定期对资产进行检查,如发现损坏及时维修,以保证资产的完好。

第十三条利用学院固定资产对外服务或创收,在坚持有偿使用原则下,报分管院领导批准后,到资产管理处办理登记手续。

第五章 固定资产变动

第十四条 固定资产耐用期满,确已丧失效能的,作报废处理;由于人为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毁损的,作报损处理。

(一)固定资产的报废:由资产使用部门提出报废申请,资产管理处组织技术鉴定人员进行鉴定,鉴定符合报废条件后,按规定进行报废。特种设备(车辆、锅炉等)的报废,应当报主管单位批准后履行相关报废手续;

(二)固定资产的报损:由于使用人违反操作规程或保管人保管不善,致使固定资产损坏、丢失,应查明原因,酌情处罚赔偿相应金额。

第十五条 固定资产发生转移时,需办理资产调拨交接手续。

(一)固定资产在各部门内部调拨时,经本部门领导同意,在学院资产管理系统上完成调拨;

(二)固定资产在学院内跨部门调拨时,调出单位需在学院资产管理系统上发起调拨申请,经调出、调入单位负责人、资产管理处负责人核准后,方可完成调拨;

(三)固定资产调出校外,需由资产使用部门负责人审批,资产价值5万以下的报请分管院领导同意,5万以上的报请学院领导同意,并到资产管理处登记备案后方可施行;

(四)学院教职工离退休前,需办理固定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 固定资产在校内借用,需在学院资产管理系统上办理借用手续。

第十七条 学院内人员工作岗位变动时,由部门领导负责督促其在调动后三十日内办理原有资产交接与新资产登记手续。

第十八条 学院内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私自处理学院固定资产。

第六章 固定资产清查

第十九条 为保证固定资产的完整,防止资产流失,学院内各使用部门每年至少对本部门的固定资产进行一次实物盘点,如有盈亏、损毁必须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二十条 资产管理处定期开展核查、抽查工作,并就相关问题进行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起施行,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