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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仪器设备报废处理暂行办法
浏览次数:1181    最后修改时间:2016-11-1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国有资产处置行为,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损失,根据《江苏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苏财规[2010]22号)、《江苏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办法》(苏财规【2011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内各单位要本着勤俭办学的方针,对仪器设备报废工作严格把关,对于能够维修使用的,要尽量予以维修。

第三条 学校各部门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第二章 仪器设备报废界限

第四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仪器设备,可以申请报废:

1、经长期使用,自然损耗,技术指标严重下降,无修复价值的;

2、技术落后,耗能很高,效率很低,已被淘汰的;

3、因损坏,无修复价值的;

4、设备陈旧,继续使用有危险或易发生事故的;

5、修复费用达到原值的50%以上或接近新购价格的;

6、虽可使用,但因教学、科研、生产需要,须永久拆散改作它用而变更原形的;

第三章 申报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五条 仪器设备报废按以下程序办理:

1、由使用单位资产管理员在学院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提出申请;

2、逐台逐项详细填写报废原因及仪器设备现状;

3、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学校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上签署意见;

4、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根据申请进行自然信息审核,并组织由专门人员(学校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委、该类型设备专业人员以及相关资产分管部门)组成的资产报废鉴定小组对申请报废的资产进行鉴定。

5、原值在5万元或单批次处置资产总值达20万元及以上的仪器设备,由资产管理处负责组织由同行专家(具有副高以上职称)和领导组成的三人以上小组进行技术鉴定,并形成书面鉴定意见。

第六条 仪器设备报废审批权限:

1、单批次总值在20万元以下的,由资产归属部门分管校领导及资产管理部门分管校领导审批;

2、单批次总值在20万元以上(含20万)的,须由学校校长最终审批。

第四章 报废仪器设备处置

第七条 经批准报废的仪器设备由使用单位送交资产管理处仓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自行截留,不得自行拆卸、挪用零部件。

第八条 资产管理处负责向交通厅办理资产处置申请、处置及销帐手续。

第九条 电子废物由省产权交易中心统一处置;非电子废物的处置采用拍卖的方式,由资产管理处、财务处、纪委等部门共同参与处置。

第十条 处理报废仪器设备收回的残值交学校财务处。

第十一条 资产管理处和财务处在报废的仪器设备处置工作结束后,应对报废的仪器设备进行账务注销。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