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青年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交院办〔2017〕7号
为满足学校青年教职工过渡用房的需求,规范学校青年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以下简称“公租房”)的管理使用,根据《江苏省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73号)及上级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一、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公租房管理领导小组,负责研究决定公租房管理相关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校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院长办公室、工会、纪委办公室、人事处、财务处、资产管理处、后勤管理与服务中心、基建处等部门负责人和各分工会主席(直属工会小组组长)组成。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资产管理处。
2、资产管理处是公租房管理机构,负责公租房房产管理。其中包括接受公租房咨询,受理和审核租住者申请,签订租住协议,办理租住房屋调配等业务。
二、公住房的性质
1、公租房产权归学校所有,只租不售。
2、公共租赁住房套型为建筑面积40平方米左右单居室和60平方米左右双居室二类。
三、租赁对象
1、本办法所称青年教职工是指学校40周岁以下在职在岗教职员工(含人事代理与长聘人员)。
2、租住对象
(1)已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劳动(聘用)合同;
(2)本人及配偶在本区(玄武区、鼓楼区、建邺区、秦淮区、栖霞区、雨花区、江宁区)范围内无私有房产且未租住公有住房;
(3)夫妻双方均在学校工作,只能一方作为公租房申请人;
(4)申请之日起前5年内在南京市没有房产转让行为的;
(5)经学校研究批准的其他特殊需要人员;
(6)符合条件的单身教职工只能申请40平方米的公租房,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毕业的单身教职工也可申请60平方米的公租房。
符合条件的已婚教职工的人均(本人、配偶和子女)住房建筑面积低于(含)20平方米的,可申请60平方米的公租房。
四、租住期限及租金标准
1、公租房初次租住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总建筑面积不超过(含)40平方米的,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含)20平方米的,租金标准按当地政府指导价,即按照市场租金的70%确定,超面积部分按承租价格上浮20%计价。夫妻双方均在学校工作,按照市场租金的50%确定,超面积部分按承租价格上浮20%计价。
2、初次租住期满后,因特殊原因并仍符合租住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可以续租,续租期最多不超过5年,且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夫妻双方均在学校工作,续租期租金标准为市场租金的80%。
3、承租期内承租人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申请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及时退出公共租赁住房。退出确有困难的,经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同意,可以申请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延长租住期。延长期内,须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4、承租人需预交租房保证金1000元,退房时如无设备或物品损毁可如数退回保证金(不计利息)。
5、学校可参照所在地区物价部门公布的市场变化情况定期调整公租房租金标准。
五、租金缴纳方式与其它相关费用
1、公租房租金的缴纳方式为:工资津贴在学校财务处发放的,按月从承租人工资中代扣代缴;工资津贴不在财务处发放的,由承租人按季在资产管理处办理手续后,到财务处缴纳租金。
2、水、电、燃气、有线电视、网络及物业相关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按南京市政府民用定价标准和办法收取。
六、租住程序
公租房的分配管理结合我院实际,建立健全各项制度,规范工作流程,完善管理机制,实行保障房源、分配过程和分配结果“三公开”,以制度堵塞漏洞,以机制规范行为,使应得到保障的青年教职工得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1、申请
青年教职工承租公租房须提交以下材料:
(1)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
(2)申请人和共同承租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3)户口簿或其他居住证明复印件(原件备查);
(4)婚姻状况证明及所需的其他材料复印件(原件备查)。
2、审核及公示
资产管理处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等情况的申报材料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并提交给学校纪委办公室、人事处、工会等部门会审,会审后在院内公示10日。
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学校院长办公会审定,再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和申请对象签订青年教职工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若有异议,则由审核部门经办人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3、选房
根据公租房房源情况,按选房人的综合积分排名,按综合积分的高低选房。综合积分相同的条件下,抽签决定选房顺序。
计分排序在院内公示5日。
4、经学校研究批准的其他特殊需要租住公租房人员,由人事处将经审核批准的人员名单书面通知资产管理处,根据公租房房源情况,按审批时间先后排序。审批时间相同的,按年龄大小的先后顺序安排选房。
5、租住公租房人员须签订“学校青年教职工公租房租住协议”,预交租房保证金后,方可办理公租房入住手续。续租人员须提前30日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重新签订租住协议。
6、为保证公平,学校每年在3月和9月份分二次开展公租房租赁安排工作。其他时间需解决临时租住公租房的,只能安排临时租住,按同区域同类住房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7、资产管理处每年定期在学校网站公布公租房承租人当年租住情况,供全校教职工监督。
七、租住要求
1、承租人必须严格按照学校安排选定的房号入住,不得私自调换、转让或转租他人。
2、承租人应自觉爱护公租房设备、设施,因承租人原因造成设备、设施等损坏的,应照价赔偿。
3、承租人因外出进修等离校时间在1年内的,应到资产管理处登记并无欠交房租后可保留公租房。离校期间不允许将公租房以代管、代看等名义转租。
4、承租人不得在公租房内从事违反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活动。承租人应发扬社会公德,积极配合公寓管理人员共同搞好居住区文明建设。
八、退房和违约处罚
1、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退还公租房。
(1)公租房租住期限已满的(须提前1个月);
(2)引进人员已全额领取购房补贴的;
(3)因调离、辞职、解聘等原因与学校解除劳动关系的;
(4)因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经学校认定需要退房的。
2、对违约拒不退房的,自应当退房的次月起,按每月市场租金标准的5倍收取房租,可由财务处每月从当事人工资中扣除。
3、承租人退房时应与公寓管理人员一同验收所用各种设备、设施,结清相关费用。设备、设施如有损坏或数量减少,根据损坏程度和减少的数量给予赔偿。赔偿金从保证金或工资中扣除。
4、承租人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除收回公租房外,扣缴住房保证金1000元。造成其它财产损失的,承租人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1)本人弄虚作假取得租住资格,租住公租房的;
(2)改变所承租公租房用途的;
(3)将住房转租、转借或者擅自调换所承租公租房的;
(4)破坏或者擅自装修所承租公租房,拒不恢复原状的;
(5)拖欠租金超过6个月的;
(6)有其它违反公租房管理规定和租住协议行为的。
九、日常管理
1、公租房管理坚持“公平公正、严格管理、接受监督、违规必究”的原则,发挥公租房最大的综合效益。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公租房的管理,在教职工入住前和租住期内,应及时对公租房进行检查和维修,保证水、电、门窗等基本设施的完好,为教职工的正常居住提供必要条件。有关工作人员应积极主动做好服务管理工作,秉公办事,并接受广大教职工的监督,严禁以工作之便谋取私利,一旦发现有违规行为将严肃查处。
2、承租人应配合对房屋实施有效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阻挠学校房产管理、安全保卫、后勤管理等职能部门的工作检查,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共同搞好治安、消防、环境卫生等各项工作。
3、公租房及其配套公共设施,以及属自然损坏的原室内配套设备、设施的维修养护由由学校承担,室内非原始建筑质量问题的维修由承租人自理。
4、公租房已进行了装饰装修,承租人不得自主装修装饰。
十、法律责任
公租房申请人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获得公租房申请资格的,一经查实,学校房产管理部门应立即取消其申请资格;已经承租公租房的,责令其退回,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内的租金。经催告后仍未退回的,按同区域同类房屋住房市场租金的1.5倍计缴使用费。公租房申请人有前述行为的,自被取消资格或者责令退回之日起5年内不得再申请承租公租房。
承租公租房有转借、转租行为的,由学校房产管理部门责成终止租赁合同,责令其退出公租房,并按照市场租金标准计缴承租期的租金,同时不得再享受任何方式的住房保障。
对严重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除按违约处罚外,学校还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当事人通报批评,直至党政纪律处分。
十一、其他
1、在满足青年教职工租赁需求和学校发展需求用房的情况下,剩余房源部分对学校其他在职在岗教职员工实施租赁,具体租赁办法另行规定。
2、本办法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自学校正式发文之日起实行,由学校授权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青年教职工公租房计分选房办法
为保证青年教职工公租房租赁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按选房人的综合积分排名,从高到低进行选房。综合积分相同的条件下,抽签决定选房顺序。职称或职务、工龄、校龄的确定以人事部门提供的材料为准。
综合积分=职务、职称分(只计分值高的一项)+工龄分+校龄分+其他。
一、计分内容及分值标准
1、职务、职称分
(1)行政管理人员
职务 | 正院 (副厅) | 副院 (正处) | 正处 (副处) | 副处 (正科) | 科级 (副科) | 科员 | 其他 |
分值 | 55 | 50 | 45 | 40 | 35 | 30 | 25 |
(2)专业技术人员
职称 | 正高 | 副高 | 中级 | 初级 | 员级 | 其他 |
分值 | 50 | 45 | 40 | 35 | 30 | 25 |
(3)工勤人员
职级 | 高级技师 | 技师 | 高级工 | 其他 |
分值 | 40 | 37 | 32 | 25 |
2、工龄、校龄分
工龄(含大学、高中后中专学历)0.5分/年
校龄0.25分/年
二、计分办法
1、每人只能按一个系列计分;
2、享受待遇人员按相应级别计分;
3、工龄、校龄截止时间为2016年12月31日,工龄、校龄计算时取整数;
4、职务、职称、工龄、校龄由人事处确认并提供;
5、计分保留小数点后2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