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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租房和租赁住房管理补充规定公告
浏览次数:1548    最后修改时间:2018-10-17

关于公租房和租赁住房管理补充规定公告

一、物业管理

1.住户要爱护公租房和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维护房屋公共部位及设施的卫生和安全。

2.公租房和租赁住房公共楼道内禁止放置自行车、儿童车等非机动车辆和杂物,否则学院或物业管理单位可视作无主财产将其清除,并不承担赔偿责任。

3.公租房和租赁住房区域内所有自行车、电动车、三轮车、汽车必须按指定位置摆放整齐,车位由学院及物业管理单位统筹安排。

4.车主离车后应锁好车门,关闭车窗,车辆出入凭证随身携带,勿将贵重物品存放车内。不得在停车车位上长期停放极度破残、影响学院环境的车辆。学院和公租房和租赁住房物业管理单位不承担车辆保险以及赔偿责任。

5.因维修养护房屋及公共设施确需进入相关住户的室内或对住户室内设施产生影响时,学院或物业管理单位应事先告知相关住户,相关住户应给予必要的配合。相关住户若不配合或阻挠维修养护进行而造成物业损坏及其他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6.发生危及公共利益或其他住户合法权益的紧急情况,必须及时进入住户室内但无法通知相关住户时,物业管理单位可向相邻住户说明情况,在学院保卫处等第三方的监督下,进入作业并做好善后工作。

二、禁止行为

1.破坏房屋外貌(含外墙、内门窗、阳台等部位设施的颜色、形状和规格)、功能和布局,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

2.安装未经广电局批准的卫星接收机。

3.占用或损害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场地;擅自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

4.改变交付原状(以任何形式封闭平台、露台;搭建建筑物,改变护栏原状等),擅自安装防盗窗栅;擅自安装太阳能热水器;以任何形式安装晒衣架、遮阳棚、花架等。

5.在建筑物、构筑物上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擅自在共用部位和相关场所悬挂、张贴、涂改、刻画。

6.在道路、公共绿地等公共场所拉绳晾晒衣物;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洒)垃圾、杂物;破坏公共绿化及设施,包括公共绿地、花草树木、宣传栏、健身设施等。

7.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晾晒、煎熬、燃烧、堆放刺激性气味的物质或排放有毒有害物质,发出超标噪声等。

8.违反《南京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一章第四条关于机关、医院的办公服务区,学校、幼儿园的教学区、学生宿舍区,单位的集体宿舍区,禁止养犬。(发现此类情况,学院及物业管理中心有权对以上动物直接处置)。

9.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资产管理处

                              2017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