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交通运输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 浏览次数:335    最后修改时间:2010-05-18 ]

江苏交通运输职业教育集团章程

为全面贯彻《职业教育法》,不断深化职业教育改革,促进现代职业教育制度的建立,密切专业和职业的联系,加强政府、院校、行业、企业的关系,创新人才培养模式,为江苏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培养高素质高技能交通人才,特组建江苏交通运输职业教育集团。为规范集团的活动和成员单位的行为,明确集团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集团名称是“江苏交通运输职业教育集团”(以下简称集团),其英文名称是:Jiangsu Group of Transport Vocational Education(简称JGTVE)

第二条 集团是以江苏省教育行政部门和交通运输行业管理部门为主管、交通职业院校及相关院校和企业、行业协会为主体的实施职业教育与培训的具有联合性、互利性、非营利性的机构。

第三条 集团的宗旨是以服务为宗旨,以专业为纽带,以教学、培训、科研和社会服务为主要内容,共同培养交通运输行业人才。通过充分有效的校校合作、校行合作、校研合作、校企合作,在人才培养与培训、人力资源开发、产学研用结合、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展开实质性的探索与融合,带动集团各院校、科研单位、企业共同发展。

第四条 集团及其所有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条例及有关规章制度,依法从事教学、科研、培训、服务、国际合作与交流等活动。

第五条 集团接受江苏省教育厅、江苏省交通运输厅等主管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集团的任务:

(一) 实现集团内各职业院校交通运输类专业的优势互补,共享实验室、实习基地、图书馆、学报学刊等资源;组织对专业设置、专业培养目标、课程改革、教学计划、质量考核标准等有关事项的研讨和交流,在师资、招生、就业、教学、科研等方面进行有效合作;

(二)实现集团内学校教育教学资源和企业资源的相互共享,形成校内实验实训、校外企业顶岗实习一条龙,为学校教师到企业参加工程实践和企业技术骨干到学校担任兼职教师提供方便;开展产学研用合作、订单式培养,进行科研开发、技术服务,探索职业院校人才培养和企业人力资源运作的新模式,满足职业院校毕业生就业需求和企业用人需求;

(三)联合成立技术研发中心,合作进行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形成社会服务能力;

(四)联合举办各类培训、成人教育和远程教育;

(五)举办集团内毕业生供需洽谈会,开展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研讨、交流活动;

(六)建立集团网站,搭建信息交流平台,实现信息资源共享;

(七)开展与省内外其他行业职教集团以及国(境)外职教机构的交流活动。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七条 凡具有加入集团的意愿,承认集团章程,愿意履行章程规定的义务,有意为职业教育做贡献的院校、培训机构、社会团体以及企业、行业协会均可申请参加。

第八条 加入集团的程序:

(一)提交加入集团的申请书;

(二)经集团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颁发集团成员证书。

第九条 集团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集团成员地位一律平等,有参与集团重大问题决策的权利;

(二)参与集团的各种活动,对集团的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优先享用集团提供的资金、技术、信息、场地、设施等各种职业教育资源;优先选择、使用集团内人才;享有集团规定范围内的投资决策和利益分配方面的权力;

(四)根据本单位实际需要,有权向集团理事会提出在教学、实习、招生、就业、师资、教学设备方面的请求支持和帮助议案;

(五)集团内院校优先满足集团内企业用工的需要;

(六)集团内企业在人才招聘过程中,对集团内院校优秀毕业生根据需求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七)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条 集团成员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承认本章程,遵守本章程及集团成员之间签订的各项协议;

(二)执行集团理事会决议;

(三)向集团提供信息资料,反馈行业发展情况,通报相关工作进展,完成集团交办的工作任务;

(四)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五)为集团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支持;

(六)集团成员单位间应加强交流、沟通、团结和协作,自觉维护集团信誉。

第十一条 集团成员要求退出集团时,应提前三个月向集团理事会提出书面申请,经集团理事会批准后,方可退会。

第十二条 集团成员如违反本章程,损害集团声誉和利益,情节严重且劝告无效,由集团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责令其退团或予以除名。

第十三条 集团成员单位各推荐一名代表担任理事,理事原则上由法人代表或主要负责人担任。理事代表其所在单位参加集团的工作及有关活动。集团理事应具备下列基本资格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

(二)具有一定的职教工作经历或一定的企业管理经验;

(三)身体健康。 

第四章 机构组成与管理

第十四条 集团实行理事会负责制。集团总部设在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内,集团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秘书处等机构。理事会是集团最高权力机构;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进行工作,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组成;秘书处设在理事长单位,是集团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集团的日常工作事务。

第十五条 集团理事会的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产生和撤消集团所设的有关工作机构,选举和罢免领导机构成员;

(三)研究制定集团的工作计划;

(四)审议常务理事会年度工作报告;

(五)研讨制定集团成员中院校的有关专业建设、人才培养和发展规划;

(六)制定集团基本规章制度;

(七)管理企业出资建设的项目;

(八)审议通过集团常务理事会或理事提出的议案。

第十六条 集团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二分之一以上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若理事不能出席会议,可委托他人出席,理事会讨论的重要问题应根据平等、公正、互利原则,进行充分友好协商,并以出席人数三分之二以上通过的方式决定各项决议。

第十七条 集团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八条 理事长全面主持集团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主持召开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组织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做年度工作报告;

(四)主持集团的日常工作。

副理事长的职责是协助理事长工作,完成集团内的各项工作任务,并分管集团某一方面的工作。

第十九条 集团常务理事人数一般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制定并实施集团年度工作计划;

(三)向理事会提交集团发展议案;

(四)审议和接受新的成员单位;

(五)决定理事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主要内容;

(六)讨论和决定集团的有关重要事项。

第二十条 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权利。常务理事会议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需二分之一以上常务理事出席会议方为有效。

第二十一条 集团秘书处办公地点设在理事长所在单位。其主要职责是:

(一)完成理事长、副理事长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创办集团网站并维护其正常运行;

(三)收集、发布职业教育人才培养信息和人才供求信息;

(四)负责集团的宣传和有关文档管理工作;

(五)负责筹备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议,起草会议文件、撰写工作报告;

(六)负责集团的联络工作;

(七)负责集团的财务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根据集团发展需要,集团可设若干个分支机构,由常务理事会指定或集团成员申请、常务理事会同意,设在相关成员单位开展活动。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三条 集团的经费来源:

(一)集团成员单位缴纳的会费;

(二)集团成员单位提供的赞助和支持;

(三)集团所接受的社会捐赠;

(四)集团所得到的政府项目拨款;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益;

(六)其它的合法收入。

第二十四条 集团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进行严格的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集团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五条 集团换届或更换理事长之前,须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供财务报告并经批准。

第二十六条 集团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理事会和财政审计部门监督;集团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和私自挪用;属于社会捐赠、资助的资产将以适当方式向理事会公布。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修改,须经常务理事会审议同意后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财产处理

第二十八条 集团如果完成使命需要解散或由于其它原因需要终止活动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九条 集团终止动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三十条 集团终止前,须在主管部门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处理善后事宜。

第三十一条 集团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主管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交通运输职业教育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经集团理事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解释权在集团常务理事会,未尽事宜由常务理事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