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的国际化办学水平,规范学校学生赴国(境)外交流学习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有关政策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订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校全日制在校生,申请赴国(境)外参加短期交换生项目。

一、选拔交换生的基本条件

1.热爱祖国、政治立场坚定、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2符合国(境)外合作院校规定的申请条件,外语(英语或交换国的语言)能力优良。

3.身体健康,能圆满完成学习任务,在校学习期间无不及格科目。

4.自愿赴国(境)外交流学习,并征得家长同意,具有在国(境)外学习和生活的经济能力,已及时交清学校的各项费用。

二、管理机构

1.各二级院系负责派出交换生的核查申请信息以及日常管理工作。

2.教务处主要负责国际交换生的学分认定工作。

3.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负责办理赴国(境)外交换生的相关手续以及学院与国(境)外院校的协调工作。

三、选拔流程

1.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根据学院与国(境)外合作院校的协议内容,确定每年度派出交换生的数量、专业要求以及境外合作院校,及时发布信息并负责院校间的材料递交等相关申请工作。

2.派出交换生的选拔,必须坚持信息公开、机会均等、自愿报名、择优选拔的原则。

3.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到所在院系报名并提交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申请材料。材料目录如下:

1)《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交换学习申请表》一式三份;

2)在校成绩单原件复印件各一份(须加盖所在院系印章并注明班级成绩排名);

3)相关语言学习等级证书复印件(所在院系对照原件进行审核,审核人签名、加盖部门公章)。

4.各二级院(系)学工办负责审核学生申请材料,择优筛选后将汇总名单以及个人申请材料报所在院(系),院系领导签字同意推荐并加盖院(系)公章,汇总材料报至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

5.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会同学工处、教务处,组织人员对申请学生资料进行审核,报院长办公会审定。

6.院长办公会审定推荐的人选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将派出交换生的申请材料报至国(境)外合作院校,经接收学校录取通过后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7.交换生派出之前,学生及其亲属必须与学校签订《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自费赴国(境)外学习协议书》以及《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出国(境)学习承诺书》。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满必须按时回校,逾期不归者,依据学院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四、学籍学分管理、课程对接

1.交换生将填写好的《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赴国(境)外学习交流申请表》报送教务处存档,教务处保留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学籍。

2.教学管理参照《学生学分制管理办法》进行,学生根据所学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课程及学分要求,应尽量修读与本校同期相同或相近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程,选修课可根据学生的兴趣修读,所修总学分应达到或超过我校所学专业的同期学分。如修读总学分未达到本专业教学计划相应学期应修学分的要求,学生在回国后补齐所缺学分。

3.学生回国后须填写《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分互认申请表》报至相关院系及教务处,学分互认工作由各院系根据各专业培养方案及教务处的相关规定办理,派出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完成所选课程,成绩合格并取得学分后凭国(境)外院校成绩单,经各院系及教务处的审定后承认其所修学分。

4.两课学习。学生以自修的形式学习,返校后参加两课考试(缓考),考试时间与下一期补考同时进行。

5.英语课程。学生在英文授课的国外院校学习可免修英语课程,顺利完成交换学习后英语课程成绩认定为85分。

6.如国外修读课程的学分与学时数的换算标准与我校不同,需按我校学分与学时的对应关系重新换算学分。国外修读课程成绩如为百分制则按原成绩录入,如为等级制则按以下标准换算:A=95分,B=85C=75D=60分,D以下视为40分。

五、国(境)外管理

1.交换生名单一经公布,无正当理由不得擅自退出,因退出而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该学生承担。

2.交换生的学习期限一般为一个学期,学生不得擅自中止、延长交换期限,不得擅自转往其他学校、国家(或地区)。交换生在交换期间因故需要中止交换培养计划,必须向双方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提前返校。

3.交换生在国(境)外学期期间仍需按规定向我校缴纳学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国(境)外院校的学习生活等费用按照校际合作协议执行。

4.交换生在国(境)外研修期间应遵守我国和所在国(地区)的法律,遵守我校和所在校的规章制度,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遵守外事记录,不做任何有损国家尊严的事情,维护学校声誉和个人形象。遇到重大突发事件应及时向我国驻当地使、领馆以及学校报告。

5.交换生所在学院需安排专人负责交换生工作,并指派教师通过邮件或其他方式负责对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的指导工作。交换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应定期向所属学院汇报在外学习和生活情况。

6.交换生到达国(境)外住处后,应于一周内将国(境)外住址和联系方式通知带队教师和各院系指定的联系教师。学生根据所在国(地区)法律或境外学习单位的规定,购买相关的强制保险,并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购买医疗、意外伤害、财产等商业保险,所有保险费用均由学生自行承担,如未购买保险而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学生本人负责。

7.交换生应当在赴国(境)外学习期满回国后向所在学院报到,并将书面形式学习心得总结于两周内报至所在二级学院和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

六、带队教师的选拔和管理

为确保学生在国(境)外的入学工作能顺利进行,根据交换生的成团情况,安排2-4名带队教师。带队老师应具备以下条件:

1.政治立场坚定,热爱祖国,具有坚定的政治信念和优良的政治素养。

2.具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处事应变能力,具备较强的责任心、爱心以及吃苦耐劳的精神。

3.带队教师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学生管理经验,具有一定的英文基础,擅长英文沟通。

带队教师须负责以下事项:

1.带队教师应自觉维护国家和学校的利益,遵守所在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认同国际教育及多元文化交流。在学术交流及个人对外交往中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凡触犯法律法规、违反外事工作纪律和学校规章制度者,按照有关法律和学校规定严肃处理。

2.协助学生在国(境)外院校办理报到、注册、体检、选课等事宜。学生在国(境)外学习期间,带队老师要关心学生学习、生活和心理情况,加强学生的纪律教育,督促学生积极遵守国(境)外学校的相关制度及守则。做好必要的安全提示,避免发生安全事故。

3.带队教师应了解校际合作项目以及国(境)外院校的相关情况,与接收学校的教师或管理人员保持密切沟通,协助学生解决学习、生活上的困难。

4.带队教师交流期满回国后到人事处报到办理相关手续,并填写《国(境)外带队教师考核登记表》,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出具鉴定意见,交至人事处备案,回校后能参与相关项目的宣传和信息传递工作。

七、奖励资助

学院为交换生专门设置“奖励性助学金”,学生学习期满返校后,对顺利完成交流学习并经考核合格的学生给予奖励资助。助学金分为三个等次,一等助学金不超过交换生人数的20%;二等助学金不超过交换生人数的30%;三等助学金不超过交换生人数的50%

申请一等助学金学生须满足以下条件中的一条:

1)国(境)外交换期间表现良好,所修总学分不少于我校所学专业的同期学分,所有功课的均分达到80分以上。

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居班级前15%

3)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考试A级分数70分以上。

4)市(厅)级以上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5)获得学校两次学习优秀奖学金。

申请二等助学金学生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1)国(境)外交换期间表现良好,所修总学分不少于我校所学专业的同期学分,所有功课的均分达到70分以上。

2)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排名居班级前30%

3)英语应用能力等级考试B级分数70分以上。

4)校级三好学生或优秀学生干部

5)获得学校一次学习优秀奖学金。

申请三等助学金学生要求综合素质较好,课程考试合格,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八、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原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赴台湾学习交流管理办法》(交院办〔201620号)即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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