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作者:发布时间:2019-10-23浏览次数:495
为进一步推动学校学风建设工作,加强对国际学生的管理,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及《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国际学生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请销假制度
第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等,国际学生均应按时出勤。因故不能参加者,须事先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或超过假期的,一律按旷课处理。
第二条 国际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必须履行请假手续。7天内的病假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批准;超过7天的需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签署意见,学工处审批,教务处备案;超过15天的,须经分管国际学生工作的院领导批准。国际学生一学年内请假累计超过30 天的,原则上应办理休学手续。
第三条 国际学生因病、因事、因公请假,除特殊或紧急情况外必须由本人办理,同时需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一)因病请假,需提交校医院或校外正规医院的病假条;
(二)因私事请假,需提交本人申请及相关书面证明材料;
(三)因公请假,由公派部门办理相关请假手续,假条一式两份,一份交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另一份交教务处备案。
请假期满,应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履行销假手续。
第二章 旷课处理
第四条 国际学生无故旷课达4节(含)以上者,取消其当学期所有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条 国际学生旷课累计超过某门课程教学计划总时数1/4(含) 以上者,不得参加该课程的考核,该课程成绩以不及格计。
第六条 国际学生一学期累计旷课达10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处分;达20 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达30 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达40 学时、或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规定的教学活动者,予以退学处理。
旷课时数按课程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包含晚自习课时数。
第三章 第二课堂管理
第七条 第二课堂活动原则上应安排在国际学生课余时间,不得与课堂学习相冲突。
第八条 国际学生参加由学校组队的省级或省级以上部门举办的重大活动、学科或科技竞赛活动,或参加学校组织的重大活动,与上课时间冲突需请假的,由组织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注明活动时间、地点和带队老师联系方式,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教务处同意并备案后,组织单位负责通知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及任课教师。
第四章 晚自习管理
第九条 所有国际学生均需参加晚自习。晚自习课时计入周课时数。
第十条 国际学生按照编定班级在指定教室按时进行晚自习。自习时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随意在教室内频繁走动或在不同教室之间无故往来,不得在教室内大声喧哗、嬉闹,不得在教室内做其他与学习无关的事。
第十一条 国际学生晚自习时须遵从辅导教师的随堂管理,因故、因事需请假时须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第五章 课堂考勤管理
第十二条 课堂考勤由任课教师负责,各班班长协助任课教师做好考勤工作。任课教师统计国际学生课堂出勤情况时,班长必须出示请假条,不可事后补假。如缺课者系突发急病,要及时出示标有时间的医院就诊证明。
第十三条 国际学生在本班教室上课时,须进行指纹机打卡考勤;若因个人原因忘记打卡,则需出具书面说明和任课教师证明。国际学生在其他教室上课时,由班长协助任课教师进行考勤。
第十四条 国际学生课堂请假、批假由任课教师、班主任及辅导员视情形单独或协同处理。
(一)个人请假。上课期间,国际学生个人因病、因事临时请假的,须直接向当次课任课教师请假,任课老师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批准;如遇节假日前等重要时段,国际学生当天某次课的请假须先经班主任核实相关情况是否属实并签字,后经任课教师同意认可方能生效。
(二)集体请假。同一事项请假人数超过3 人,须先经辅导员签字,再按规定报班主任、任课教师办理。
(三)请假期满应及时到辅导员处办理销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