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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文件
交院办〔2020〕10号 | |
印发《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系、部)、各部门: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经2020年5月22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20年5月27日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留学生违纪处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促进我校留学生教育的健康发展,为同学们创造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管理规范(试行)》《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违纪处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结合我校留学生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校学习的外国留学生。
第三条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无论在校内或校外有违纪行为的,均按照本细则给予纪律处分。
第四条学校对有违纪行为的留学生实施纪律处分要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
第五条留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认错态度、悔改表现等,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两人以上共同违纪的,根据各自情节,分别裁决处理。
第七条留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上述处分的,应给予通报批评,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八条受处分者,同时取消其当学年度所有评优评奖资格,并在年度评审时根据实际情况部分或全部取消其奖学金资格。
第九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可以从轻或免予处分:
(一)能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检查认识深刻,有悔改表现的;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三)能主动检举、揭发他人的违纪行为,积极协助有关部门查处问题的;
(四)有其他可从轻处分情节的。
第十条违反校纪者,有下列情节之一,应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在调查中翻供、串供或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恫吓的;
(三)同时有两种及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勾结校外人员作案的;
(五)违纪群体的组织者、指挥者;
(六)受过处分后,再次受处分的;
(七)有其他应予从重处分情节的。
第十一条受过记过、留校察看处分或者受过两次严重警告处分,再次受记过及以上处分的,造成严重后果影响极坏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留校察看一般以一年为限。毕业年级留学生,察看期为半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留学生,在察看期间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并表现良好的,可按时解除处分;有突出表现者,可提前解除处分。
第十三条被开除学籍者,须按学校规定的期限(纪律处分决定书下达后10天内)离校出境。对逾期不办者,由学校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将给予留学生限期驱逐出境的惩罚。 开除学籍者学院对其取消签证并不予再次注册学籍。
第十四条留学生违纪过程中造成的财务损失或者人员伤害,由违纪留学生赔偿损失或者负担医药费等费用。
第二章 分 则
第十五条有违反中国法律法规,破坏稳定,扰乱社会、学校秩序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故意散布谣言、捏造或歪曲事实、煽动闹事、粘贴非法宣传品,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有关规定,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不听劝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组织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等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成立非法组织,组织、参与、传播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等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或者主要组织者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四)违反学校学生团体管理规定,未经注册登记以学生团体名义活动的;或者已被撤销登记、明令解散、取缔后,仍以原学生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有本条款中未列出的其他扰乱学校、社会秩序,破坏社会、学校稳定行为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六条触犯中国法律、法规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公安、司法等部门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拘留、拘役、判刑等)的,除配合有关部门落实处罚外,学校视其处罚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被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校规及外国人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应给予以下处分:
(一)签证或居留许可超期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违反外国留学生签证规定,非法打工,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在校内外策划、参与打架,提供伪证,为打架提供器械等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对动手打人未造成伤害(伤害程度由医院及有关部门鉴定,下同。)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动手打人致他人重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对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和先动手打人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动用刀、匕首、铁器等伤人的,将从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殴打事态发展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四)对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造成人员伤害或者损坏公、私物品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进入他人寝室、教室寻衅滋事、殴打他人或者强迫他人离开寝室、教室并进行殴打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在校方对打架等违纪事件进行调查时,目击事态发展(或者知情)仍故意为他人做伪证,使调查工作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兼有参与打架斗殴的从重处分。
(七)有意为他人打架斗殴提供器械,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提供刀具、铁器等凶器者,从重处分。
(八)打架斗殴组织者和事后报复者,按照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九)对殴打教职员工的,按本条相应条款从重处分。
(十)有本条款中未列出的其他打架斗殴行为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九条有下列侵犯国家、集体、私人财物行为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者赔偿损失外,视情节和财物、钱款金额大小,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偷窃、作案(含共同作案,下同。)数额较小,未构成犯罪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数额较大,构成犯罪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
(二)多次偷窃、作案的,按其偷窃财物、钱款累计价值,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因偷窃、作案受到处分后,再次偷窃、作案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入室偷窃、作案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有意为偷窃、作案者提供各种信息及作案条件的,以共同作案论处,给予相应处分;结伙偷窃、作案的组织者,从重处分。
(四)冒领他人存款、汇款(单)或者邮件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拾捡他人有价证件、磁卡、手机等据为己有并消费使用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五)偷窃公章、有效证件、保密文件、档案等物品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通过各种手段骗取公私财物、敲诈勒索公私财物的,参照以上相应条款给予处分;骗取、敲诈勒索未成年人财物的,从重处分。
(七)哄抢、强抢或者使用暴力抢劫公私财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八)故意损坏公私财物,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多次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购买、窝藏、销售赃物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购买赃物(知道是赃物而购买),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为他人窝藏、销赃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走私、贩私,非法经商、倒卖、传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走私、贩私的,视走私、贩私物品性质和违纪情节,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工商管理部门或者学校有关部门批准,非法经商、非法倒卖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三)组织、参与非法传销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学校禁止留学生赌博;对参与赌博或者变相赌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三条对有下列妨害社会、学校管理秩序,有损大学生形象和社会公德等不文明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参与卖淫、嫖娼和其他色情服务等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超过男女正常交往范围或界限,交往过密而造成严重后果者,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有滋扰、猥亵等流氓行为的,视情节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校内外酗酒的,初犯给予警告处分,再犯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屡犯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对酗酒后,寻衅滋事、打架斗殴,扰乱校内外秩序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对用望远镜、照相机、手机等工具或其它手段偷窥、偷拍他人隐私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六)在公共场所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影响他人正常工作或者休息,不听劝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七)涂改、伪造学生证、图书证、毕业证书等的;将学生证等证件转借他人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在校园内乱扔垃圾、吸烟、打闹喧哗或者有其他妨碍学校正常教学生活秩序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九)践踏破坏草坪、摘折花卉树枝;在学校建筑物、课桌等公物上乱涂、乱写、乱画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十)在校园内,违反学校管理规定,有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场所管理秩序和违反大学生行为准则等行为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四条观看、传播、复制、贩卖非法书刊、音像制品、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吸毒、贩毒、参与毒品制售的,直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违反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影响正常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不遵守学生公寓管理规定,在公寓、寝室内以各种方式影响他人休息,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或者屡犯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从宿舍窗户爬进跳出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未经请假擅自夜不归宿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对未经批准擅自在校外租房居住,夜不归宿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寝室或者床位、占用学生寝室、拒不执行学校统一的寝室调整,经批评教育不改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私占、出借、出租床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三)在公寓、寝室内违章用电、用火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在学生公寓、寝室内吸烟、存留或者使用违禁物品(酒精炉、煤油炉、电热器等)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除赔偿损失外,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屡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五)未经批准擅自留宿外来人员,或者安排外来人员居住他人寝室的,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六)在异性寝室留宿或者在寝室容留异性的,给予留校察看或者开除学籍处分;同寝室人员知情不报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七)违反公寓有关规定,在公寓、寝室内有乱扔和乱倒杂物,饲养宠物,故意浪费水电等行为经教育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八)有本条款中未列的其他违反学生公寓管理有关规定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在教育教学和考试(含考查、测验等)过程中有如下违反学习、考试规定等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未经请假,擅自不参加学校、年级会议和集体活动等的,以旷课论处。
(二)在教学实验、见习、实习期间,违反操作规程,不听从教师指导劝阻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事故及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阻碍学校管理人员依法、依规执行公务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管理人员执行公务进行辱骂或者使用暴力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扰乱课堂教学、考试等秩序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辱骂、殴打教师及工作人员,给课堂教学、考试秩序造成影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四)留学生的旷课处理办法按照以下规章处理。每学期无故旷课10学时或连续旷课3天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旷课累计30学时或连续旷课两周,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在考试(含考查、测验等)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违纪,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1、违反规定,将书包、书籍、笔记等未放到指定地点并不听劝阻的;
2、未按规定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指令发出前和考试结束指令发出后,提前或者继续答题的;
4、考试中偷看他人试卷、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5、未按规定故意将试卷、答题卡等带出考场的;
(六)在考试(含考查、测验等)中,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视为考试作弊,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1、违规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带有存储与考试内容有关材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或者组织、协助他人抄袭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在考试中交换试卷、传递纸条答案、核对答案或者试卷雷同的;
5、在试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学号、考号的;
6、故意销毁试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7、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者其他考生的。
(七)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考试试题,未造成较大影响和后果的,给予记过或者留校察看处分;造成较大影响和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八)擅自篡改考试成绩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九)由他人代替考试或者替他人考试、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集体组织作弊(三人以上联合作弊)、剽窃和抄袭他人研究成果、倒卖或者非法转让学校科技成果,行为和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十)有本条款中未列出的其他违反教育教学和考试行为的,按相关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七条违反学校消防、用电、用火等管理规定,破坏学校电器装备、消防等公共设施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引起灾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用恐吓信、骚扰电话或者其他手段威胁他人安全或者干扰他人正常学习、生活的,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妨害公共安全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如下处分:
(一)在校内携带或者存放管制刀具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二)在大型活动中,不听指挥,造成混乱、拥挤或者有其他影响安全行为,经教育劝阻仍不改正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故意制造混乱或者挑起事端的,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条违反计算机互联网管理有关规定,查阅、制作、复制和传播非法、有害信息,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活动,非法获取、盗用其他单位、个人网络用户信息等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三十一条在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等突发事件的特殊时期,如不严格遵守学校突发事件管理规定,不积极配合学校工作,不服从学校管理,从重从严处理。
第三十二条有未列举到的其他违纪行为,可参照本细则中相近条款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权限和程序
第三十三条 对违纪留学生给予处分的批准权限和报批程序:
(一)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处分由留学生辅导员提出处理意见,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审核,签发处分决定书并备案。
(二)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主管院领导同意后,报院长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三)对涉及影响全校的事件或两个以上学院学生的处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会同有关院系共同进行处理。特殊情况下,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可直接对违纪的留学生做出相应处分。
第三十四条留学生违纪处分程序:
(一)给予违纪留学生处分前,应听取留学生本人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陈述和申辩以书面形式表达,并签字后生效。
(二)给予违纪留学生处分时,留学生辅导员要填写《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一式两份),留学生辅导员需将《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交给受处分留学生本人,并由受处分留学生在《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外国留学生违纪处分登记表》上签字。
(三)留学生辅导员将留学生违纪的事实经过、旁证材料和违纪留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书面陈述申辩材料及其它相关证据等一同上报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备案。
第三十五条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留学生在5天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的,学校将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四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本细则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2020年5月1日起实施。其他有关条例与本条例不一致的,以本条例为准。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0年5月2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