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印发《留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文

 

 

交院办〔202013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关于

印发《留学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二级学院(系、部)、各部门: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管理办法》经2020522日院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执行。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

                             2020527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留学生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留学生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联合颁发的《学校招收和培养留学生管理办法》(教育部、外交部、公安部令第42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教育部《来华留学生高等教育质量规范(试行)》以及江苏省教育厅、公安厅、省政府外事办公室《江苏省高校招收和培养外国留学生管理办法》(苏教外[2019]8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留学生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1. 招生录取

第一条 我校为留学生提供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学历教育的类别为专科生;非学历教育的类别为语言进修生。

第二条 留学生的招生对象为境外高中毕业生,同时也可录取符合规定的由国内他校转入的留学生。

第三条 留学生的招生录取工作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负责,依法依规完成招生简章制定、入学资格审查及拟录取留学生名单报备江苏省教育厅等工作。

第四条 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将留学生录取名单提交教务处、财务处和学工处。

  1.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已被我校录取的留学生,须持《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录取通知书》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按期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办理以下入学手续:

(一)填写《外国留学生入学登记表》;

(二)交验本人护照、签证或外国人在华居留证、《录取通知书》、《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登记表》(JW202表)和《外国人体格检查记录》;

第六条  从中国其他高等院校转入我校就读的留学生,须持原就读学校留学生管理部门出具的《转学证明》,其余入学手续办理要求同第五条。

第七条 不按期办理入学手续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因不可抗力不能如期办理入学手续者,须以书面、电子邮件或传真等方式向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申请延期报到,延期报到时间不得超过两周。

第八条 留学生新生入学后须按规定前往江苏国际卫生旅行保健中心进行体检,体检不合格者,取消入学资格,并限期离境。

经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诊断确认一年内可达到健康标准的,可由本人申请,经学校批准,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并回国治疗,产生的费用由本人承担。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不具有学籍。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间经治疗康复者,应凭三级甲等及以上医院出具的证明,经我国卫生检疫部门复查后,向学校申请入学,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第九条 留学生新生应于报到之日起15 个工作日内,向学校缴纳本学年学费、住宿费等费用。如获得国家、省级或者校级奖学金,则按照相应的奖学金政策,办理缴费。入学资格审查合格、按规定缴纳费用后,方可注册学籍、申请办理居留许可。

第十条 已在我校学习一个学期以上的留学生,应按上学期末通知的注册日期返校,交验学生证、外国人在华居留证,到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两周内交齐本学年应交费用后方可注册)。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未经请假作旷课论处(旷课一天按六课时计)。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费用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逾期两周不办理注册手续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1. 学籍与教学管理

第十一条 留学生学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管理。学历生在校学习期限为三年,语言进修生在校学习期限为一年。

第十二条 语言进修生使用汉语教学。学历生使用英语或汉语教学,教学语言为汉语的留学生须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方可进入专业学习;教学语言为英语的留学生须通过我校组织的英语水平考试,成绩合格方可进入专业学习。

第十三条 留学生须按照所学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修完各门课程并完成所规定的教学环节及实习实训等教学活动要求,完成人才培养方案内规定的教学时数和学分要求。

第十四条 相关专业院系根据具体情况可适当调整留学生的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构成比例,但总学分学时按照学校要求执行。留学生可免修《军事技能训练》,《思想道德修养与法律基础》、《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国防军事导论》、《形势与政策》等政治类课程,不参加军训、劳动课。

第十五条 学生成绩由平时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组成,平时成绩包含学生出勤情况、课堂表现、课后作业、平时测验以及期中考试成绩等。留学生考试不及格可以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参加补考或者申请重修。

第十六条 留学生必须参加所修课程的考试或考查,因故不能参加考试(考查)时必须提前书面请假并申请缓考,经批准后可参加补考。未经请假或请假未获批准而不参加考试者,成绩以零分计。事后补办的缓考手续一律无效。

第十七条 因病缓考必须有医院急诊证明,一般慢性病不能作缓考理由。

第十八条 课程考核成绩以百分制(或五级记分制)记载,获得60分及以上者(或五级记分制及格及以上)方可取得该课程学分。课程学分及成绩记入本人档案。

第十九条 考试不及格者必须参加学校补考。不参加补考或补考不及格的,必修课须重修,选修课可另选其他规定的课程,也可重修该课程。有一门(含)以上课程经重修仍考试不及格者,按结业处理。

第二十条 考试中留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场纪律。如有作弊行为,该次考试成绩以零分计,并依照《南京交院学生违纪处分规定》之相应条款,给予处分。

第二十一条  对违反校纪校规的留学生,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开除学籍等相应处分,并记入本人学习档案。对留学生作开除学籍处分时,报江苏省教育厅备案;属于中国或外国政府奖学金资助者,其开除学籍处分的结果同时上报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

  1. 休学、转学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可以提出休学、转学及退学申请,经批准后按规定办理。要求休学、转学或退学的留学生,应于所在学期结束前提出申请,逾期不予受理。

第二十三条 留学生因事或因病休学期间不得在中国就业或从事与疗养无关的活动,不得有违犯中国法律和学校规章的行为,否则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二十四条 休学的留学生不得报考中国其他学校,亦不得提出转学申请。

第二十五条  留学生因个人原因无法在本校学习或不适应本校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二十六条 留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予以退学:

(一)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二)休学期满,在学校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经学校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四)一学期旷课累计达30课时(含)以上,或未请假离校合计两周(含)以上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五)一学期请假达学期时间三分之一(含)以上且未申请休学的;

(六)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无正当事由的;

(七)拖欠费用,自催缴费用之日起1个月内仍未缴纳费用的;

(八)本人申请退学的;

(九)未在前述条款范围之内,但违反学校相关规定,应予退学处理的。

第二十七条 对留学生的退学处理,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提出处理意见并通知学生本人,取消其学籍报,教务处备案。留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须提交书面申请,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审核批准,学信网学籍处理完毕后,办理相关退学手续,报教务处备案。退学者获得奖学金的,须按比例退还。

第二十八条 留学生退学时,在校学习时间在一个学期以内的,按比例退还其已交纳的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以人民币结算,下同);学习时间达一个学期(含)及以上者,本学年学费、住宿费不予退还。 

  1. 毕业与结业

第二十九条 留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成绩合格,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

第三十条 留学生在修业年限内,修读完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内容,但未达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发给结业证书。

第三十一条 以中文为教学语言的专业,留学生毕业时须取得汉语水平考试(HSK)五级证书;以英语为教学语言的专业,留学生毕业时须取得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证书。

第三十二条 语言类留学生完成培养计划规定课程,同时通过汉语水平考试(HSK)四级者,授予语言类结业证书。

  1.  出入境和居留手续

第三十三条 留学生的出入境和居留手续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协助办理。

第三十四条 留学生在办理入学注册手续时应持有效护照和“X”类或相关签证,按出入境管理规定办理。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在学期间临时出境,须经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审核同意。

第三十五条  留学生毕业、结业或退学后,须在规定时间内离境。对受到开除学籍处分的留学生,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及时通知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门,并监督其依法办理短期停留,限期离境。

  1.  留学生活动管理

第三十六条 留学生入学后,学校对其活动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进行教育和管理。

第三十七条 留学生须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及学校的规章制度和纪律,尊重我国的社会公德和风俗习惯。

第三十八条 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成立联谊团体,并在我国法律、法规的范围内活动,服从学校的领导和管理。

第三十九条 留学生不得成立跨校、跨地区的组织。未经学校批准,留学生不得参与跨校、跨地区的活动。

第四十条 学校尊重留学生的民族习俗和宗教信仰,但不提供举行宗教仪式的场所。校内公共区域严禁进行任何形式的传教及宗教聚会等宗教活动。

第四十一条 经学校批准,留学生可以在校内指定的地点和范围举行庆祝本国本民族重要传统节日的活动,但不得有妨碍、攻击其他国家或民族的内容或违反公共道德的言行。

第四十二条 留学生在校学习期间不得就业、经商,或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但可以按学校规定参加勤工助学活动。

第四十三条 留学生的社会管理由政府有关行政部门负责,学校积极予以配合。

  1.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就读的留学生。

第四十五条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学校相关文件规定执行,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交通职业技术学院院长办公室             2020527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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